1.失信被執行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申報制度。
4.違反高消費限制令。
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二,失去信任的人會受到以下影響:
1.壹些高消費行為是被禁止的,包括乘坐飛機和火車的軟臥。
2.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等。
3.因失信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擔任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