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旅行社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下列行為的規定,則構成不正當競爭,即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的規定: (壹)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八條利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收買商品的賄賂行為。
第九條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第10條侵犯商業秘密
第11條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第14條經營者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