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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的情況是

哪些情況不適用《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不適用《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旅遊服務中斷或取消,如自然災害、戰爭、政治動蕩等;

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的損失,如疾病、意外傷害、個人行為等;

旅遊者與旅行社達成的特別約定,如自願放棄某些服務、自定義行程等;

旅遊服務中的第三方責任,如航空公司、酒店、景區等的服務質量問題;

旅遊服務中涉及的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賠償,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以上情況不適用《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旅遊者和旅行社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協商和處理。同時,旅遊者和旅行社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保障旅遊服務的質量和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及其相關實施條例、規定。其中,《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遊者自身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旅行社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或者有其他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對於旅遊服務中的第三方責任和涉及的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賠償,還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