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導遊人員不得向旅遊者推銷或者購買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
第十六條導遊人員不得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
第十九條。導遊未經旅行社委派,私自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從事導遊業務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