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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區管理條例有哪些?

第壹條為加強旅遊景區的建設和管理,創造優美、健康、安全、文明、優質的旅遊環境,規範旅遊景區的經營活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遊景區,是指為旅遊者提供參觀、遊覽、休閑、度假和文化娛樂等服務的自然和人文景觀,包括風景名勝區、名勝古跡、宗教寺廟、遊樂園、旅遊主題公園、園林、森林公園、水庫和湖泊劃定的旅遊區、溫泉、海灘等。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景區開發、管理和參與旅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全市旅遊景區實行業務指導和檢查監督。公安、工商、土地、民政、建設、規劃、計劃、文化、宗教、文物、環保、農業、林業、海洋、園林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旅遊景區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必須遵循嚴格保護、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遵守有關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

第六條旅遊資源的開發建設必須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大中型人工旅遊景區,在申請項目審批時實行經濟效益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由建設單位提供旅遊市場分析報告並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聯審後,按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報批。

第八條禁止修建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景點。未經宗教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景區內不得修建宗教寺廟和其他宗教文化景觀。

第九條旅遊景區建設項目應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旅遊景區管理單位必須培育和管理景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樹木,不得隨意砍伐。應做好轄區內的植樹、花卉美化、森林防火工作。古樹名木應標有中英文銘牌。

第十壹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修建汙染環境、損害景觀的設施或者建築物,嚴禁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傾倒垃圾、廢棄物、排放汙水、煙塵、狩獵、放牧或者掩埋。

第十二條旅遊景區應當詳細規劃區域內的旅遊線路,並設置路牌。要編寫景點導遊詞,培訓本單位導遊,為旅客提供規範的導遊服務。提供導遊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相關證件。

第十三條旅遊景區應當加強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配備足夠的廁所和垃圾箱。及時清除雜草、雜物、果皮、煙頭、紙屑。

第十四條風景名勝區應當加大宣傳投入,通過出版物、音像制品、互聯網等媒體進行宣傳,提高知名度。

第十五條景區內的經營單位,應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經營配套的娛樂餐飲服務,服務人員應持有健康證明並定期體檢。

第十六條嚴格控制旅遊景區景點服務經營單位數量。經批準的小賣部、小吃部應當按照批準的經營項目和規模在指定地點經營,不得亂設攤點或者妨礙遊客觀光。商品要有地方特色,明碼標價,不搞假冒偽劣,不強買強賣。

第十七條旅遊景區應當充分利用特色資源,開展健康有益的觀光和文化娛樂活動。不從事恐怖、刺激等低級娛樂項目。

第十八條景區應當做好安全防護設施建設,經營登山、狩獵、探險等旅遊項目,應當制定安全防護預案和急救措施。

第十九條旅遊景區應當加強消防安全工作,部分危險區域應當設置圍欄和欄桿,並配備廣告牌,對各類旅遊設備和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配備消防和救護設備、人員和緊急通道標誌。

第二十條大中型旅遊景區,應設立醫務室,配備醫務人員,具備處理壹般事故或簡單救護的能力。

第二十壹條旅遊景區應當配備保安人員,及時清除乞討人員和精神病人。防止敲詐、勒索、圍堵遊客事件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旅遊景區應當根據規劃,積極開發建設,不斷改善交通、安全、服務設施和遊覽條件,有計劃地組織和接待遊覽活動。

第二十三條旅遊景區經營者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全面負責轄區內的衛生、安全、消防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接受旅客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相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