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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遊客的理解

概念介紹

用英語寫“遊客”。它的意思是壹個人出於好奇而旅行。然而,在統計遊客數量時,壹個難題出現了:誰是遊客?誰不是遊客?比如,壹個人離開居住地到異地觀光,停留時間超過24小時,這種情況被視為遊客,似乎無可非議;但另壹個人離開了他的單位或家,在他居住的城市或農村呆了幾個小時,當天晚上就回到了居住地。這種情況算遊客嗎?按照我們的看法,他是遊客,但是國際上統計遊客數量的時候不認可他。所以,如何區分遊客和非遊客是有標準的。

特性

1,異地

2.娛樂

3.可消費性

4.短暫

5.區域性

6.資產流動性

情況

1,旅遊需求

2.旅遊動機

3.收入水平

4.業余時間

專家定義

國際旅遊最早的定義是由國際聯盟統計委員會在1937年提出的。即“離開居住國到另壹個國家訪問超過24小時的人”。按照這個標準定義,所謂的商人、政府官員、運動員也是外國遊客。因為在此之前,有人(如Guinier)認為壹個人“從他的常住地去另壹個國家,並在那裏短暫停留,無論他(她)是否去娛樂,無論他(她)是否在那裏消費,他(她)都是外國遊客”。因為這個定義,避免了解釋旅遊的目的,沒有解釋“時間短”的含義。此外,出國工作、定居、學習、在邊境地區定居或臨時過境不停留的旅客也是被拋棄的,即使時間超過24小時,也不計入遊客統計。

因此,旅遊者是指暫時離開常住地,通過觀光、娛樂等活動獲得精神愉悅的人。

國內旅行

國內旅遊者是指在本國某壹目的地旅遊時間超過24小時但不滿壹年的人。他們的目的是娛樂、度假、運動、商務、會議、學習、走親訪友、健康或宗教。國內短途旅遊者是指為上述任何壹個目的在旅遊目的地停留不超過24小時的人。

歷史

1963年在羅馬召開的聯合國旅遊與旅行大會提出了“遊客”的定義:“在壹個自己沒有定居的國家觀光的目的不是為了賺錢,這樣的人就是遊客。”遊客可以細分為“旅遊者”和“短途旅遊者”。

遊客:為娛樂、保健、學習、宗教信仰或運動,換言之,為消磨閑暇時間、管理、參加會議或探親而在壹個國家停留至少24小時的臨時遊客。

“短途旅遊者”:在壹個國家停留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人,包括海上旅行者。

聯合國的規定得到了國際承認。各國基本都是用這個標準來統計外國遊客或者其他遊客的數量。然而,在執行中存在許多不壹致之處。例如,美國勞工統計局統計了離開該州壹個晚上去旅行度假的人,但不包括出差和開會的人。西班牙在1978接待了4000萬外國遊客,90%來自歐洲國家,很多都是當天來回,這也算。

1967年,聯合國統計委員會對1963的規定稍作修改,將不在壹國過夜的遊客歸為“短途遊客”或“壹日遊遊客”。1968國際官方旅遊組織聯盟采納了聯合國1963的規定,采納了這樣的意見;遊客分為“旅遊者”和“短途旅遊者”。遊客在到訪國至少停留壹晚,短途遊客不住宿。

盡管上述“遊客”條例已多次調整,但許多國際學者仍持有不同觀點。例如,英國的H. Robinson在他的《旅遊地理學》壹書中對“旅遊者”的定義提出了壹些修正。他認為:“遊客應該是指從壹個地方旅行到另壹個地方的人,許多甚至大部分遊客旅行到壹個目的地並在那裏停留壹段時間。”

相關規定

來我國旅遊、探親、訪友、休息、學習或從事貿易、商業、體育、宗教活動和參加會議的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同胞,都是旅遊者。至於來華訪問的,部長以上級別的代表團成員,外國駐華使館人員,駐華專家,記者,留學生,導遊,回國定居的華僑,出國的人,都不能算遊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