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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經營邊境旅遊業務需要什麽條件?(詳細)

《旅行社條例》第八條規定,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未因侵犯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處罰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

第九條規定,申請人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申請人應當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憑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審批程序由市(地)級旅遊局推薦,省級旅遊局審核,國家旅遊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