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規定,申請人申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應當向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申請人應當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憑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審批程序由市(地)級旅遊局推薦,省級旅遊局審核,國家旅遊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