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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建設工程各方在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銀川市建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土木工程、建築裝飾、工程設備安裝、管道鋪設、市政公用工程等。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合同等對建設工程的綜合要求,對其完成程度和達到程度的認定和評價。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建築工程、預制構件、預拌混凝土生產等。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造價30萬元(建築裝飾65438萬元)以上。其中,國家規定的專業項目和特殊行業自住用房除外。第四條建設工程質量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督、企業擔保和用戶評價相結合的質量管理制度。第五條銀川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銀川地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質監站)是銀川地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實施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具備建設部規定的監督建設工程質量的相應條件和能力,經建設部、自治區建設廳和市建委資質審查合格後,方可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員(以下簡稱監督員)經建設部、自治區建設廳和市建委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查詢建設工程質量情況,或者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反映。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要認真對待,妥善處理。第八條在工程建設中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建設優質工程。第二章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第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監督制度。

質量監督站應當依據國家和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第十條質量監督站的職責:

(壹)檢查所監理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建築構件、預拌混凝土生產廠的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監督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二)監督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建築構件、預拌混凝土生產廠執行國家法律、規範、技術標準等。,並檢查其項目(產品)的質量;

(三)進入現場的建築工程質量、建築材料、設備以及成品、半成品的質量;

(四)檢查工程質量等級;

(五)監督施工相關單位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

(六)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鑒定和處理;

(七)總結質量監督經驗,掌握工程質量情況,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第十壹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壹個月,建設單位(或委托監理單位)必須到銀川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向質量監督站申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填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申報表,並按規定繳納工程質量監督費。建築構件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在每年4月底前統壹辦理監督登記。

未經質監登記的項目不得開工,生產企業不得生產。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或委托監理單位)申請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時,應向質量監督站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建設項目批準書;

(2)建設工程合同(復印件);

(3)監理合同(復印件);

(4)建設申請程序;

(五)項目中標通知書;

(6)工程施工圖紙;

(七)其他相關文件和材料。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或委托監理單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後,質監站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在15天內編制工程質量監督計劃,並及時通知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監理方案應突出工程的難點和重點部位,確定必須監理的項目。第十四條質量監督站對工程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建築與結構工程的抽查重點是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決定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他項目的監督抽查重點根據項目性質確定。

建築構件和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重點檢查生產企業的資質等級、質量保證體系、生產工藝、檢測方法、原材料和構件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