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導遊必須經旅行社委派”是之前的法律規定,如果取消要走法定程序。而且涉及的層面也比較廣,所以基於《旅遊法》的相關條款,取消導遊必須經旅行社委派的政策規定至少是不嚴謹的。
2、法律法規修改程序法定
法律法規的修改主要目的是更有利於人們,而修改是要經過層層審核,簽字才能實現的,所以取消這壹政策規定必須要經過至少兩個法定程序,《旅遊法》和《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得修改。而且導遊身份改為自由者還是首創,不管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執行上國家應該還是衡量好的。
總之,本次全國旅遊工作會議上提出的深化導遊體制改革的想法很好。導遊管理體制將從行政化、非流動、封閉式管理向市場化、自由化、法制化管理轉變,非常符合全國82萬導遊的切身利益。然而,“取消‘導遊必須經旅行社委派’的政策規定”要想真正實施還是需要經過壹番的商量和考慮才能進行的。
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