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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旅遊合同

法律分析:旅遊合同糾紛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1)旅行社提供的旅遊服務存在瑕疵,造成旅遊者人身傷亡,如未按約定提供空調車、損壞車輛,造成交通事故和旅遊者傷亡;(二)導遊不履行職責,帶領旅遊者參加危險旅遊項目,造成旅遊者人身傷亡的;(三)出境遊客因旅行社辦理的護照、簽證等手續不全或導遊遺失護照等證件,在出入境時被當地海關扣留,不僅不能旅遊,而且損害了遊客的人格尊嚴;等壹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或者利息,或者未履行其他貨幣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