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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島市旅遊市場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旅遊服務水平,促進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河北省旅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活動和為旅遊者提供遊覽、娛樂、住宿、餐飲、購物、交通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旅行社和導遊的資質、旅遊者的權利義務、旅遊服務合同、旅遊安全和旅遊糾紛處理,以及本條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河北省旅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部門聯動、行業自律的原則,營造安全、文明、誠信、規範、開放、有序的旅遊市場環境。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領導,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明確旅遊市場監督管理責任,建立旅遊綜合協調、案件聯合查辦、投訴統壹受理等綜合監督管理機制,統籌解決旅遊市場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旅遊文明宣傳、秩序維護、安全應急、糾紛處理等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縣(區)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促進旅遊市場有序發展,統籌協調旅遊市場綜合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落實旅遊市場監督管理相關政策措施和行業標準;

(二)推進旅遊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組織旅遊市場服務培訓和質量評估,受理、轉辦旅遊服務投訴案件,提高旅遊服務質量;

(三)依法查處旅遊市場違法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景區主管部門以及市和縣(區)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發展改革、行政審批、海洋漁業、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本市推行旅遊服務標準化。旅行社、景區以及為旅遊者提供娛樂、住宿、餐飲、購物、交通等服務的經營者實行質量等級評定制度。等級評定的範圍、標準、程序以及標誌使用等,由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標準制定。

旅遊經營者提供的設施或者服務不得低於其實際取得的質量等級,不得超越取得的質量等級進行宣傳。未取得質量等級的,不得使用質量等級標誌進行宣傳和經營。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智慧旅遊公***服務體系建設,建立數字化信息服務平臺並及時更新,提升旅遊行業公***服務能力,無償提供景區、海水浴場、線路、交通、氣象、食宿、安全、客流量預警、應急救援、消費警示以及投訴電話等必要信息和咨詢服務。第八條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行業誠信自律規則和行業誠信檔案,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等作用,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並接受旅遊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九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文明服務,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保障旅遊者安全,維護旅遊市場秩序。第十條 旅遊者應當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理性消費、文明出遊。

本市建立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制度,旅遊者有嚴重不文明旅遊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有損國家形象的,由旅遊主管部門列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旅遊服務熱線和旅遊投訴舉報網絡平臺作用,明確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拓寬投訴、舉報受理渠道,在景區、酒店和旅行社的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和網站,鼓勵社會各界積極提供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線索。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投訴、舉報人反饋。第二章 旅行社和導遊第十二條 旅行社和其他旅遊經營者的名稱、標牌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規定,不得擅自使用旅遊集散服務中心、票務中心和其他有壹定影響的企業、社會組織名稱,使旅遊者誤以為其與上述實體存在特定聯系。第十三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擾亂旅遊市場秩序。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推動旅遊行業協會制定本市團隊旅遊線路等旅遊產品誠信指導價,定期向社會公布,加強行業自律並供旅遊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