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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公安局民警職責

公安部門的職責

第壹節各級公安部門的設置和基本職責

汕頭市公安局治安科是市公安機關主管全市治安管理的職能部門。在部門壹級,下設秘書股、治安管理股、特種行業管理股、槍支危險品管理股、派出所治安管理股、案件偵查指導股、技防管理股、內部治安管理股八個單位。市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是全市治安和基層基礎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治安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督促各地開展治安管理工作,組織部署全市整治行動,指導協調各區縣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辦理公安部門管轄的重大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各區縣公安局治安管理股(大隊)是各區縣公安機關主管治安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本地區的治安管理,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傳達貫徹上級的工作部署,全面掌握和上報本地情況信息,受理和查處公安部門管轄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第二節治安管理的具體職責

壹、治安管理

指導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重點地區治安整治;打擊影響社會治安的熱點難點問題,維護社會治安。

第二,有害物質的管理

學習貫徹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品管理的法律法規;開展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和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掌握和查處涉爆、涉毒、涉放射性物品案件和事故(件);組織、協調、開展統壹的區域行動,查處違反國家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和劇毒化學品管理的行為。

第三,槍支的管理

學習貫徹槍支管理法;審核年度公務用槍采購計劃;做好警用裝備管理工作;查處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組織收繳非法槍支;根據省廳統壹部署,在我市開展槍支彈藥銷毀工作。

第四,大型活動的治安管理

組織協調各類大型活動的安保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各類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安全保障工作;做好旅遊區、公園、體育場館的治安管理和安全檢查工作。

動詞 (verb的縮寫)特殊行業管理

指導特種行業和公共娛樂按摩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指導特種行業和娛樂服務場所治安案件查處,開展特種行業和娛樂服務場所集中整治行動。

六、查處“黃賭毒”案件和“掃黃打非”工作。

負責受理和審批群眾舉報的涉黃、涉賭、涉非法光盤生產線案件;對領導交辦或群眾反映強烈的“黃賭毒”窩點和非法光盤生產線線索進行暗訪,直接或聯合當地公安機關查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掃黃打非”工作;指導全市或相關地方對“黃賭毒”等社會醜惡現象進行專項整治和打擊;指導偵查或直接辦理涉黃、涉賭、涉非法光盤生產線的刑事案件;配合禁毒部門查處特殊行業和娛樂場所的涉毒案件。

七、辦理公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指導、監督或直接查處公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開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

八、安全管理

學習和貫徹保安服務業的法律法規;指導保安服務公司、內部保安組織和經警隊伍做好隊伍管理和培訓工作;負責全市經濟警用裝備和服裝的發放;指導和查處保安服務組織和保安員違法違紀案件。

九、技術管理

指導和管理技防項目和技防生產產品,負責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的年檢和換證。

網絡警察職責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1995次會議第12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第12項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1994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公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第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行使下列監督職權:

(壹)監督、檢查和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二)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其他監管職責。

具體責任:

(壹)宣傳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情況;

(三)管理計算機病毒和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工作;

(四)監督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活動;

(五)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消防部隊的職能和責任

消防隊是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壹種警察,是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能部門。肩負著公安消防和社會應急救援的雙重職能,是黨和人民的忠誠衛士,是壹支軍事化、專業化的滅火隊伍。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嚴格消防監督管理,預防火災發生,減少火災損失,積極參加社會應急救援,保衛國家經濟建設,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消防部隊的具體任務包括“預防”和“制止”。“防”主要是各級消防監督機構的責任,“抑”主要是基層中隊的責任。其主要職能是:

1,積極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是消防監督部門的壹項重要職責,是消防安全工作的壹項經常性業務,是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避免火災事故的重要措施。消防監督機構監督整改火災隱患是消防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消防監督機構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將及時向被檢查單位或駐地級以上主管部門發出《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必要時可傳喚相關人員督促整改。

2、督促各部門、各單位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技術標準。

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技術標準。同時,他們審查和檢查有關部門制定的措施和標準,並監督措施和標準的實施,以確保安全操作和安全生產。

3、監督檢查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執行情況,參加竣工驗收。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執行工程設計防火有關規定,審核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檢查消防設施落實情況,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4、督促城建、公用事業等部門建設、完善和維護公共消防設施。消防監督機構有監督權,即在制定城市規劃計劃時,按照有關規定,督促有關部門將消防設施的內容納入考慮,並按計劃付諸實施。

5.進行火災統計。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準確、及時地進行火災統計。

6、教育和訓練部隊,指導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開展工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本隊伍的政治教育和專業訓練,全面提高部隊戰鬥力,同時對群眾義務消防隊和企業專職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7.組織調查火災原因,處理火災事故。

消防監督機構是火災調查和火災責任人追查處理的權威機關,負責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8.迅速報警,及時有效撲滅各類火災,努力減少火災損失,全力參與除滅火以外的各類搶險救災。公安消防隊是實施應急救援的重要力量。日夜值班,時刻待命,接到報警後迅速出動。積極救助被困和遇險人員,保護疏散物資,迅速控制災害發展,盡快消除險情,努力減少災害損失,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市、縣(區)出入境管理部門的職能

地級市出入境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能

地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處)是當地公安機關負責出入境管理和境外人員管理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能是:

(壹)貫徹執行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監督和指導本地區的公安出境入境管理工作;

(二)受理和批準本地區公民因個人原因出國的申請,並報送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制作和簽發護照;

(三)受理、審批當地公民因個人原因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申請,並簽發相應的入出境證件;

(四)受理和審批本地區公民出境卡的換發、補發、延期、補發和補發;

(五)受理、審批外國人入境、過境、出境、居留、旅行的簽證、證件,並實施相應管理;

(六)受理和審核華僑、港澳臺居民因出入境證件遺失、證件有效期屆滿等特殊情況提出的出境申請,簽發相應的出境證件和簽註;

(七)受理和審查外國人、華僑、外籍華人和臺灣省居民來此定居的申請;

(八)受理加入、恢復和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確認國籍;

(九)辦理或指導辦理本地區涉外案件(事件)和內地公民違反出入境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案件(事件);

(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涉外機構、單位和外國人居住地區的安全工作;

(十壹)負責地方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十二)承辦上級機關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任務。

縣(區、縣級市)出入境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能

各縣(區、縣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隊是公安機關負責出入境管理和境外人員管理的基層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能是:

(壹)貫徹執行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研究本地區出境入境管理政策、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

(二)受理和審核本縣(區、縣級市)公民因個人原因出國和赴香港、澳門、臺灣的申請,報上級審批;

(三)根據上級公安機關的授權,受理外國人入境、過境、出境、居留、旅行的簽證、證件,並實施相應管理;

(四)受理外國人、華僑、外籍華人和臺灣省居民來本縣(區、縣級市)定居的申請;

(五)調查或協助調查涉外案件(事件)和內地公民違反出入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案件(事件);

(六)根據上級公安機關的授權,受理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和華僑在內地遺失證件或者證件過期的申請;

(七)承辦上級機關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任務。

邊防支隊的職責

(1)根據邊境管理法規,負責邊境管理區的治安工作。動員和組織群眾,貫徹邊防政策,落實警民聯防、群防群治和治安責任制。負責進入國境、河流(湖泊)和爭議地區人員的政治審查、管理教育和船舶管理。檢查和處理各種違反邊境政策的行為。檢查邊境地區的可疑物品、腳印和其他犯罪現場。

(二)在敵特容易潛入、逃脫的重點區域和敵情復雜的地區進行巡邏或伏擊,做好控制、攔截等邊防勤務,加強內部反偷渡鬥爭,防範和打擊武裝小分子的騷擾破壞活動。並配合邊防部隊殲滅來犯之敵。

(三)簽發和管理邊境通行證,按照邊境管理法律法規對進出邊境管理區的所有人員和車輛進行檢查核實,對可疑人員進行審查。

(4)開展情報調查,及時了解國內外敵情和社情。

(五)依法審查處理俄方公開移交和抓獲的特務和間諜、跨境逃犯、非法越境人員、非法越境的外國人和俄方秘密釋放人員。做好被遣返外逃和流出人員的審查工作。

(6)加強專項工作,深挖潛伏特工,做好收網工作,偵破邊境地區預謀走私案件,嚴厲打擊走私販毒販槍;配合公安機關相關業務部門偵破政法刑事案件。

(7)完成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交給的任務。

巡邏功能

壹.依據

1、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邏條例》

2、《廣東省人民警察巡察工作規則(試行)》

第二,公開內容

巡邏任務

1,維護警務區公共秩序;

2、預防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

3、警戒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現場,引導群眾,維護秩序;

4.參與處置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5、參與處置災害和事故,維護公共秩序,搶救人員和財產;

6.維護交通秩序;

7、依法制止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

8.接受公民報警;

9.勸說並制止公共場所的民間更正行為;

10,制止精神病人和醉酒者的行為;

11.引導行人,幫助突然受傷、生病或遇險的人,幫助遇到困難的殘疾人、老人和兒童;

12.接受拾得的物品,並設法歸還失主或送交拾得部門;

13,巡邏警務區治安情況,提醒沿街相關單位和居民消除隱患;

14,糾察人民警察;

15.由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任務。

巡邏權力

1,查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查涉嫌車輛、物品;

2、核對身份證;

3.對現行犯、重大犯罪嫌疑人或者逃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4、糾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

5.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6.在狩獵、救護、搶險等緊急情況下,經出示證件,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使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

7.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3)服務承諾

1,隨時接受“110”報警指令,快速反應,及時預警;市巡警接到警令後五分鐘內趕到現場;縣(縣級市)巡警接到警令後十分鐘內趕到現場。

2、要認真受理群眾舉報,對接警事項必須依法辦理,不得推諉。對不屬於本轄區或警方管轄的案件,也應認真受理並及時移送有關單位。

3,處理好巡邏與辦案的關系,在“巡邏”二字上下功夫,盡可能多的把警力放在路上,確保路上巡邏警力占80%以上,擴大巡邏覆蓋面,增加巡邏密度,增強群眾安全感。

4、實行“定人、定時間、定任務、定道路”四大警務區責任制和巡邏簽到制度,做到警務區每40分鐘巡邏壹次以上。巡邏時要做到“四勤”(勤走、勤觀察、勤檢查、勤詢問)和“三不”(不說傷害群眾的話、不做危害群眾的事、不拿群眾的壹針壹線)。

5、巡邏工作要重點,即重點在重點時間和部位巡邏,特別是每天上班高峰時段,在市區重要交通路口執勤,維護治安,疏導交通秩序。

6.巡警執勤要有問必答,遇事要幫忙,遇到危險要救人,自己任務範圍內的事情要立即處理;對不在自己任務範圍內的事情給予具體指導,提供方便。每個巡警每月為群眾做不少於十五件好事。

7、拓寬警民聯系渠道,密切警民關系,以大隊為單位,每季度至少安排壹次群眾接待日,接受群眾咨詢,宣傳法律,解答疑問,溝通感情。

8、加強巡視監督制約機制建設。巡視組內部要有巡視員隊伍,監督值班巡視;要實行兩級以上的考勤制度,即支隊、大隊、中隊長、督察隊輪流考勤,每天要有壹定數量的考勤。要聘請社會監督員,主動接受群眾監督,不少於五個中隊,不少於十個大隊,不少於二十個支隊。

9、城區巡警要在中小學生上學、放學時間,加強對學校門口附近道路的檢查和管理,確保良好的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為中小學生提供交通安全保障。

10,市縣巡視部門要向社會公布投訴監督電話,認真對待群眾投訴,做到事事有落實、事事有回音。壹般需要七天回復,特殊情況也要在壹個月內回復。

省、市、縣公安巡防部門要將本節內容公開。

經偵部門在受理案件中的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和《公安部關於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對刑法規定的下列案件具有管轄權:

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

二。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160條)

五、提供虛假會計報告案(刑法第161條)

不及物動詞妨害清算案件(刑法第162條)

七。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案(刑法第162條)

八、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63條)

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刑法》第164條)

X.非法經營同類業務(刑法第165條)

XI。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條)

12.因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刑法第167條)

十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玩忽職守罪(刑法第168條)

十四、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第168條)

十五、徇私舞弊、低價入股、出售國有資產(刑法第169條)

十六。偽造貨幣案(刑法第170條)

十七。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171條第1款)

十八、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用假幣換取貨幣(刑法第171條第二款)

十九。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172條)

二十、變造貨幣案(刑法第173條)

二十壹、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刑法第174條第1款)

二十二、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和批準文件(刑法第174條第二款)

二十三、高息借貸案(刑法第175條)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6條)

二十五、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刑法第177條)

26.偽造、變造國家證券案(刑法第178條第1款)

27.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178條第2款)

二十八、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和企業債券(刑法第179條)

29.內幕交易和泄露內幕信息(刑法第180條)

30.編造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法第65438條+081條,第1條)

31.欺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刑法第181條第二款)

三十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刑法第182條)

三十三、向關聯方非法發放貸款(刑法第186條,第1款)

三十四、非法貸款(刑法第186條第2款)

三十五、利用表外客戶資金非法借貸(刑法第187條)

三十六、非法發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88條)

三十七、非法票據的承兌、付款和保證(刑法第189條)

38.逃匯案(刑法第190條)

39起騙購外匯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四十、洗錢案(刑法第191條)

四十壹、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

四十二、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

四十三、票據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1款)

四十四、金融憑證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二款)

45.信用證詐騙(刑法第195條)

四十六、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

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47.證券詐騙(刑法第197條)

48.保險詐騙(刑法第198條)

49.偷稅案(刑法第201條)

50.抗稅案(刑法第202條)

五十壹、偷逃欠稅罪(刑法第203條)

52.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1款)

五十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54.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條)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7條)

五十六、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刑法第208條1款)

57.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1款)

5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

六十、非法出售發票(刑法第209條第4款)

六十壹、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213條)

六十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案(刑法第214條)

六十三、非法制造和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刑法第215條)

六十四、假冒專利案(刑法第216條)

六十五、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219條)

六十六、損害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罪(刑法第221條)

六十七、虛假廣告案(刑法第222條)

六十八、串通投標案(刑法第223條)

六十九、合同詐騙罪(刑法第224條)

七十、非法經營案件(刑法第225條)

七十壹、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刑法第228條)

七十二、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文件罪(刑法第229條第65-438款+0、2款)

七十三、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材料失實(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

七十四、逃避商品檢驗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條)

七十五、侵占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

七十六、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第1款)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