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其他有償旅遊項目,但經雙方協商同意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旅行社組織、安排旅遊活動,應當與旅遊者訂立合同,旅遊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旅行社應當在旅遊行程開始前向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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