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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香港自由行簽證流程

地址: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在體育中心對面的煙草大樓往國棉廠方向,前面壹點。  壹、受理  (壹)受理機關。  內地居民因私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申請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直轄市、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可直接受理本轄區常住居民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申請。  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商務活動,工作單位與常住戶口所在地不屬同壹個地(市)級公安機關轄區的。也可由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  60周歲(含)以上或者未滿14周歲的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旅遊,如暫住戶口所在地與常住戶口所在地不屬同壹個地(市)級公安機關轄區的,也可由暫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後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由其居住地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  (二)申請條件。  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內地居民或者來內地的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  l、親屬為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就學或者因私應聘就業者或其隨行家屬,本人前往探望的。  上述“親屬”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員的配偶。  2、赴香港或者澳門  3、受企業或者經營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商務活動。  4、赴香港接受培訓。  5、應聘赴香港就業。  6、赴香港或者澳門就學。  7、駕駛往返香港或者澳門與內地的交通工具。  8、因其它非公務活動,如以個人名義從事學術交流、參加展覽會、赴外國駐港澳地區領事機構面試等,確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門的。  (三)申請材料。  l、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x33mm)的《中國公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審批表》)和相同規格照片壹張。  《申請審批表》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統壹式樣(見附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部門自行印制,免費發放給申請人。  2、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提交有效中國護照、定居國外的證明,並提交復印件。  已持有效通行證,再次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還須提交通行證。  3、與赴香港或者澳門事由相應的證明。  4、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四)與赴香港或者澳門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1、探親。  (1)被探望人的身份證明及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或者就學、因私應聘就業的證明。  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者外國護照等國際旅行證件復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學或者因私應聘就業者及其隨行家屬,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國護照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復印件、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就業、就學、親屬類進入許可等證明復印件;被探望人是在澳門就學的,提交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相應簽註復印件。  (2)交驗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等能夠證實親屬關系的證明原件,並提交復印件,或者申請人檔案所在單位或者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親屬的,3年之內再次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探望同壹親屬不再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2、旅遊。參加港澳遊旅行團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的,交驗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全額旅遊費用的發票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3、商務。  (1)交驗申請人所在企業、經營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有關登記證明原件,並提交復印件。1年內再次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商務活動的,免交此證明。  (2)提交所在企業法人代表或者企業、經營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人事部門出具的派遣申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商務活動的證明。  (3)申請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的商務簽註的,申請人所在企業或者經營單位應向直轄市或者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申請備案的企業或者經營單位須符合下列條件:確有需要派人員經常往來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的;本單位人員無在香港或者澳門從事非法活動被遣返的記錄。  4、培訓。赴香港接受培訓的,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培訓類進入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5、就業。應聘赴香港就業者或者其隨行家屬,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就業類進入許可或者就業者家屬類進入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6、就學。赴香港或者澳門就學的,交驗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在內地招生的港澳地區高等院校出具的錄取通知書或者其它就學證明原件,並提交復印件。赴香港就學的,還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學生類進入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7、其它。因其它非公務活動確需赴香港或者澳門的,提交與從事該非公務活動相應的證明。  (五)工作單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見。  該意見由工作單位或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簽署,該意見可直接填寫在申請表的相應欄目內並加蓋公章,也可單獨開具。意見應包括下列內容:申請表所填內容是否屬實、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準出境的五種情形,是否同意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不同意的要說明理由)等。具體要求如下:  l、國家公職人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權限出具意見。  2、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單位人事、保衛部門簽署意見;法人代表本人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由相應的人事管理部門出具意見。  3、大、中學校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4、未滿14周歲兒童,免交單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見,但需提交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其赴香港或者澳門的意見。  5、其他人員,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根據本規範向非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向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核查,本人無須提交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  內地居民已持有效通行證,再次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或者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後事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以及申請換、補發往來港澳通行證的,無須提交工作單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見。  (六)受理工作內容。  l、查驗身份。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面見申請人,查驗身份證件,核對申請人身份;對比查驗原件與復印件。  申請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上(含)或者身患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申請手續的;可委托他人代辦申請。被委托人須提交委托書;交驗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證件。  申請人年齡未滿14周歲的,須由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陪同提交申請,或者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辦申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須交驗本人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驗收申請表與申請材料。查驗申請表是否填寫完整;出具的工作單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見是否規範;各類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符合要求,復印件是否與原件壹致。受理人員經查驗合格後收取申請材料,在有關材料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並簽名;認為有疑點的,應進行必要的詢問。經查驗,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符合條件,但申請材料不齊全、不規範的,受理人員應要求申請人補充所缺材料。  3、錄入資料,出具回執。對申請人依據本規範履行申請手續的,經初步審核後,受理人員應當受理,並將申請人基本資料錄入計算機,采集照片,核查是否屬法定不準出境人員或者曾在香港或者澳門從事非法活動人員、是否有申領通行證記錄。核查無誤後,根據申請人需要和本規範規定,擬定簽註的種類、簽註有效期、進入次數、每次停留期限,並告知申請人,出具回執。自回執發出之日起計算工作時限。  4、調查核實,報送審批。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核查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有無弄虛作假情形。審核無誤後在申請表的相應欄內簽署意見;報送審批機關。  二、審 批  審批機關。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或直轄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對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申請做出審批決定。赴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其它非公務活動的申請,由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做出審批決定。  三、簽 發  (壹)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經批準後發給通行證和與事由相應的簽註;持有有效通行證,再次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經批準後發給與事由相應的簽註。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統壹制作、簽發通行證,同時附發相應簽註;持有效通行證再次申請簽註的,由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或直轄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制作、簽發簽註。  (三)往來港澳簽註根據申請事由分類簽發,簽註種類、簽發對象、有效期、進入次數、每次停留期限、(首次)進入截止期限為:  l、“探親”簽註。發給赴香港或者澳門探親的人員。該簽註分為1個月壹次、3個月壹次、3個月多次三類。持多次簽汪的,無每次停留時間限制,(首次)進入截止期限為自簽註簽發之日起3個月。  探望配偶的,簽發3個月多次簽註;  申請人年齡未滿14周歲或者60周歲(含)以上,或者探望危重病人等特殊情況的;可根據申請人需要發給3個月壹次簽註或者1個月壹次簽註;  其他申請人,發給1個月壹次簽註。  2、“商務”簽註。發給赴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商務活動人員。該簽註分為14天壹次、3個月多次、1年多次、3年多次四類。持多次簽註的,在有效期內每次在目的地停留不超過14天,(首次)進入截止期限為自簽註簽發之日起3個月。  3、“乘務”簽註。發給駕駛往返香港或者澳門與內地的交通工具的人員。該簽註有效期為1個月至12個月,多次進入有效,在有效期內每次在目的地停留不超過14天,(首次)進入截止期限為自簽註簽發之日起3個月。  4、“培訓”簽註。發給赴香港接受培訓的人員。多次進入有效,無每次停留時間限制。首次進入截止期限、有效期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培訓類“進入許可”確定。  5、“就業”簽註。發給應聘赴香港就業的人員。多次進入有效,無每次停留時間限制。首次進入截止期限、有效期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工作類“進入許可”確定。  6、“就業者家屬”簽註。發給應聘赴香港就業的人員的配偶和子女。有效期、進入次數、每次停留時間、首次進入截止期限的填寫方法同就業簽註。  7、“旅遊”簽註。發給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的人員。有效期為7天或者14天,壹次進入有效。特殊情況下,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準,可簽發有效期不超過30天的壹次進入有效簽註。進入截止期限為自簽註簽發之日起3個月。  8、“學習”簽註。發給赴香港或者澳門就學的人員。簽註多次進入有效,無每次停留時間限制;赴香港簽註首次進入截止期限、有效期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學生類“進入許可”確定;赴澳門學習簽註有效期根據學生實際就學時間確定,最長為l年,首次進入截止期限為自簽註簽發之日起3個月。  9、“其它”簽註。發給因其它非公務活動確需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人員。有效期為14天或者1個月、3個月,壹次進入有效;進入截止期限為自簽註簽發之日起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