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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遊局關於在國外設立旅遊經營機構的暫行管理辦法

第壹條 在國外設立旅遊經營機構是指開設營利性的旅行社,其目的是通過多種形式的旅遊經濟活動,對國際旅遊市場進行調查研究,掌握旅遊信息,宣傳推銷,開辟新的客源市場,擴大與外國旅遊公司的合作,招徠更多的遊客來華旅遊,多創外匯。第二條 申報範圍及條件:凡經批準的各第壹類旅行社並符合以下條件者,方可申報:

1.必須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向國家納稅的全民所有制的企業,在人、財、物方面與行政部門或事業單位實行政企分開。

2.能嚴格按國家旅遊局的有關規定對外招徠客源。能完成《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施行辦法》規定的年接待量和創匯指標。

3.具有較強的促銷、招徠活動能力,並有懂得所在國的語言和法規的外聯推銷人員。

4.企業能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和“先收費、後接待”的原則,經營管理良好,有較豐富的旅遊企業管理經驗,提供優質服務,海外遊客投訴少,國際聲譽好,沒有外商長期拖欠款的問題。

5.在國外設立旅遊企業要不損害國外旅行社組織遊客來華的積極性,在整體上對擴大所在國招徠遊客來華有利。第三條 在國外設立旅遊經營機構之前,應切實了解和掌握所在國有關投資環境、開辦旅遊企業的法律規定和申報手續以及市場行情等情況。第四條 在國外設立旅遊經營機構的審批權限為:投資在壹百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主辦單位征得主管部門同意,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審核同意後,向國家旅遊局申請,由國家旅遊局征求我駐外使、領館和有關部門意見,經審批後報對外經濟貿易部核準備案,並領取批準證書。有關銀行和海關,根據對外經濟貿易部發給的批準證書和國家旅遊局審定的文件,按有關規定辦理匯出投資、外匯收支等手續。在敏感地區和尚未同我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設立旅遊經營機構(不論投資額多少),或投資在壹百萬(含壹百萬)美元以上的項目,按(85)外經貿合字第19號文《關於在國外開設非貿易性合資經營企業的審批程序和管理辦法》辦理,經國家旅遊局同意後,向對外經濟貿易部申報。第五條 申請到國外設立旅遊經營機構,在辦理審批手續時,需報送下列文件:

1.申請書。包括:駐在地點、目的、任務、經營範圍、投資額、投資比例、投資方式、資金來源、經濟效果以及經營的基本條件;

2.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經濟上和技術上的可行性分析及項目實施方案;

3.駐外旅遊經營機構(公司)的章程(或合同草案)。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壹者,駐外旅遊經營機構應予以撤銷:

1.自審批部門批準之日起,超過壹年尚不能籌建,開展業務;

2.因經營管理不善,連續三年虧損不能盈利;

3.從事與旅遊業務無關,違反我國法規或駐在國法律的活動;

凡需撤銷駐外旅遊經營機構,應報請原審批部門批準,並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退回批準證書。第七條 駐外旅遊經營機構在方針、政策和政治思想工作方面受我國駐外使、領館的領導,業務上受國家旅遊局駐外辦事處的指導、協調、監督。第八條 駐外旅遊經營機構應將有關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金、盈虧情況、人員情況、各項規章制度、存在問題及經驗教訓等,每半年向主管部門和國家旅遊局報告壹次,並抄報對外經濟貿易部,重大問題應隨時報告。第九條 在港澳地區設立旅遊經營機構的審批和管理辦法,不在本辦法之列。今後,駐港澳地區旅遊機構的審批,必須嚴格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 凡在本辦法公布實行之前已在國外設立的旅遊經營機構,必須按本辦法重新補辦報批手續;凡未經國家旅遊局批準,或雖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向經貿部領取批準證書,但已在國外開辦的旅遊企業,主辦單位在本辦法下達後三個月內必須向主管部門補報手續。由主管部門視企業經營情況和聽取駐外使、領館意見後,決定是否予以保留。如保留,請按程序補辦報批手續,並領取批準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撤銷。第十壹條 在國外設立官方旅遊辦事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派出,地方旅遊局不另在國外單獨開設旅遊辦事處,如確有需要,可選派代表在國家旅遊局駐外辦事處工作。第十二條 在國外開設合資經營的旅遊機構,參照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