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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

法律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遊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對直接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技能培訓,對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查、監測和評價,采取必要的措施預防危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七十九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遊客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

旅遊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進行定期應急救援技能培訓,對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查、監測和評估,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旅遊經營者在組織和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遊者時,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就旅遊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遊者說明或者警示:

(壹)正確使用相關設施和設備;

(二)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措施;

(三)不對旅遊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設施和設備;

(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

(五)其他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情形。

第八十壹條突發事件或者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和處置措施,依法履行報告義務,妥善安置旅遊者。

第八十二條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有權請求旅遊經營者、當地政府和有關機構及時提供幫助。

中國出境遊客在國外遇到困難時,有權要求我當地機構在職責範圍內提供協助和保護。

旅遊者在得到有關組織或者機構的幫助後,應當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