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法》的調整對象:
1、從事遊覽、休閑、度假等形式的旅遊活動。
2、為這些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
旅遊者的特殊性
1、參加旅遊活動的目的是獲得精神上的愉悅。
2、旅遊活動活動的空間移動性和壹定的時間性特征,旅遊者的弱者地位更加明顯。
3、旅遊消費的復雜性和專業性,先付費再旅遊的特點,使旅遊者對旅遊經營者的依賴更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