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試行)第二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市積分落戶實施的組織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市積分落戶的統籌協調工作。
市委宣傳部、首都文明委、市總工會、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規劃國土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市積分落戶指標的審批和手續辦理。
各區政府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指定相關部門負責部分積分指標的現場審核和政策咨詢。第十二條資格解釋:
(1)持有本市居住證:應為北京市公安局核發的《北京市居住證》,並在開始申請積分落戶時的上壹年度65438+2月31之前申請。
(2)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截止上壹年度65438+2月31,平均年齡男性應在60周歲以下,女性職工應在50周歲以下,女性幹部(管理人員)應在55周歲以下,用人單位正常為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如遇國家退休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截至開始申請積分落戶的上壹年度5月3438+2月31日,申請人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7年(累計補繳記錄不超過5個月),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各類保險的繳納應符合北京市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實際繳費記錄應在積分落戶申請開始時的上壹年度65438+2月31之前形成,且繳費狀態正常。
(4)無犯罪記錄: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或住所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