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壹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從旅遊服務的購買方取得支付給其他旅遊企業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差旅費,開具增值稅發票。
按照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旅遊服務購買方支付給其他旅遊企業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差旅費後的余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