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公民不得出境:
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
2.被判處的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3、有尚未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予出境的;
4.因妨礙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在規定期限內不準出境的;
5.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出境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條。
簽證分為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和普通簽證。向因外交或公務原因入境的外國人發放外交和公務簽證;向因身份特殊需要禮遇的外國人發放禮遇簽證。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和公務簽證的發放範圍和方式由外交部規定。因工作、學習、探親、旅遊、商務活動、人才引進等非外交或公務原因入境的外國人。,會獲發相應的普通簽證。普通簽證的種類和簽發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