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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倫春自治旗旅遊條例(2019修訂)

第壹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促進鄂倫春自治旗(以下簡稱自治旗)旅遊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內蒙古自治區旅遊條例》《鄂倫春自治旗自治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旗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旗行政區域內開發旅遊資源,從事旅遊經營,實施旅遊監督管理和服務,進行旅遊活動,應當遵守國家、自治區旅遊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三條 自治旗發展旅遊業,堅持統壹規劃、合理開發、有效保護、生態優先、科學管理和永續利用的原則,發揮自治旗旅遊資源優勢,弘揚中華文化和鄂倫春民族文化,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贏。第四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把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經費投入,支持旅遊業發展。第五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治旗旅遊監督管理工作。自治旗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旅遊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旅遊業發展工作。第六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自治旗旅遊業發展規劃,報自治旗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自治旗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編制相關規劃時,應當兼顧旅遊業發展需要,涉及旅遊發展環境的,應當征求自治旗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

經批準的旅遊業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審查批準。第七條 開發旅遊資源,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旅遊景區(點),應當符合自治旗旅遊業發展規劃,並編制建設規劃,相關部門在審批項目時,要書面征求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第八條 自治旗重點開發鄂倫春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鮮卑歷史、森林生態等優勢旅遊資源,建設特色精品旅遊景區,開發精品旅遊線路,加大智慧旅遊建設,舉辦具有民族特色的節慶活動,促進四季旅遊均衡發展。

支持鄉鎮利用民族特色、自然景觀、生態農業等特色旅遊資源,發展鄉村旅遊。第九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的宣傳,使用統壹的形象宣傳廣告語、形象宣傳大使、旅遊標識,推介旅遊產品、傳播旅遊信息,提高自治旗旅遊業和旅遊產品的知名度。

鼓勵引導各領域、各行業窗口從業人員穿戴具有民族特色的服裝、服飾。第十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鼓勵引導旅遊景區交通沿線及景區周邊房屋建築所有人,修建具有民族地域風格的特色建築。第十壹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建立旅遊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旅遊業發展的重要事項,協調解決上級駐自治旗企業和跨地區跨行業的旅遊資源開發與利用,促進旅遊業與其他行業的協調發展。

上級機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當支持自治旗旅遊業的發展。第十二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重點用於旅遊宣傳促銷、旅遊規劃編制、旅遊基礎設施建設等,並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逐步增加。第十三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國內外單位和個人到自治旗投資開發旅遊資源,興辦旅遊企業,建設旅遊設施,經營旅遊項目,重點扶持開發經營具有鄂倫春文化、鮮卑歷史和地方特色的旅遊項目。第十四條 春節、鄂倫春族篝火節、全國旅遊日、世界旅遊日,自治旗境內由政府投資建設的A級景區免費開放。

自治旗居民、鄂倫春族公民、現役軍人、烈屬、傷殘軍人、殘疾人、60周歲以上老年人,省級以上攝影家協會、書畫家協會、作家協會會員持有效證件進入自治旗境內由政府投資建設的A級景區實行門票免票優惠。

教師、全日制學生持有效證件進入自治旗境內由政府投資建設的A級景區實行門票半價優惠。第十五條 鄂倫春族篝火節當日,自治旗所轄的所有機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放假壹天。

上級在自治旗行政區域內的機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執行前款的放假規定。第十六條 自治旗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對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組織實施對旅遊經營者的安全宣傳教育和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協調、參與處理旅遊安全事故。第十七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相關安全規定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制定旅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救助機制,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門人員,配置必要的旅遊安全設施和設備,確保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