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鏈接:旅遊法1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旅遊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遊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交通運輸等相關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對相關旅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2.第八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處理舉報、投訴時,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並移交有關部門調查。
3.第九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壹的旅遊投訴處理機構。受理機構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人。
4.第九十二條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相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