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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規定,導遊的職責是什麽?

(1)導遊1的概念。為規範導遊活動,保護旅遊者和導遊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國務院於5月1999日修訂頒布了《導遊管理條例》,並於6月1999日至10月1日,2.導遊的概念是指按照《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導遊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導遊、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這個概念有三層含義:(1)導遊是指按照規定取得導遊證的人員。這是從事導遊業務的壹個資質。(二)導遊,是指為旅遊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這是導遊從事經營活動的方式。(三)導遊,是指為旅遊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這是導遊業務活動的內容要素。所謂“導”,壹般是指給別人指路、帶路,而“解說”是指為遊客講解、指出景點。至於“相關旅遊服務”,壹般是指與旅遊觀光相關的各種服務,如為遊客辦理各種旅行證件、購買交通車票、安排旅遊住宿和行程等。(二)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參加資格考試:1。關於國籍的規定:在中國,從事導遊工作的人員必須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2.學歷規定:報考人員應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以上學歷。3.身體規定:導遊必須有良好的身體素質,能適應工作需要。4.必須具備適應需要的基礎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考生可參加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導遊資格考試考前培訓。導遊資格考試考前培訓既是對考生進行的適應導遊工作需要的基礎知識培訓。符合上述條件並經考核合格的,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導遊人員資格證書。(三)導遊人員證書制度導遊證是證明導遊人員職業行為能力的文件,是表明導遊人員身份的外部標誌,是國家允許從事導遊工作的憑證。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遊活動,必須取得導遊證。”1.導遊證的種類導遊證分為正式導遊證和臨時導遊證(1)兩種,即正式導遊證。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頒發的導遊證,是指通過導遊資格考試,取得導遊資格證,並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遊服務公司註冊的人員。持有正式導遊證的,可以是專職導遊,也可以是兼職導遊。(二)臨時導遊證,是指雖未取得導遊資格證,但因旅行社需要臨時聘用其從事導遊活動,但旅行社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申請領取的導遊證。2.導遊證有效期為3年,臨時導遊證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此外,導遊證有效期滿後,可以申請換發導遊證,但臨時導遊證有效期滿後,不能延期。如需繼續聘用,須由旅行社重新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3.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得發放導遊證(1);(二)患有傳染病的;(三)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四)導遊證被吊銷的。4.導遊證發放時限及相關規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導遊證,是允許申領導遊證者從事導遊活動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在收到導遊證申請之日起15日內發放導遊證。(四)導遊的權利和義務1。導遊的權利(1)導遊享有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導遊人員應當尊重其人格尊嚴,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導遊有權拒絕旅遊者侮辱人格尊嚴或者違反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2)導遊在旅遊活動中有權調整或變更接待計劃。《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導遊人員在旅遊觀光過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經多數旅遊者同意,可以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但應當立即向旅行社報告。”(3)導遊人員對旅遊行政行為不服時,有權依法申請復議。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結合旅遊管理的實際情況,導遊對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時,可以申請復議,如:a .對罰款、吊銷導遊證、責令改正、暫扣導遊證等行政處罰不服的;b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機關頒發資格證書、導遊證的申請不予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c .認為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違法要求導遊履行義務;d認為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侵犯導遊人身權、財產權的;(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復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4)導遊人員對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b、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資格證書、導遊證的申請,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可以提起訴訟;c、旅遊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導遊履行義務的,可以提起訴訟;(四)對旅遊行政管理機關侵犯導遊人員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2.導遊的義務(1)導遊要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素質和技能。(2)導遊必須由旅行社委派,方可進行導遊活動。導遊人員不得私自承攬導遊業務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進行導遊活動。(三)導遊人員在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四)導遊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著裝整潔,禮貌待客,尊重旅遊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導遊人員在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向旅遊者講解旅遊地的人文、自然情況,介紹當地的風土人情;但不得為迎合個別遊客的低級趣味,在講解、介紹中夾雜低俗、淫穢內容。(五)導遊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遊者的旅遊觀光活動,不得擅自增減旅遊項目或者中止導遊活動。導遊人員在引導旅遊者旅遊、參觀過程中,經多數旅遊者同意,可以調整或者變更接待計劃,但應當立即向旅行社報告。(六)導遊人員在引導旅遊者旅遊、參觀時,應當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況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七)導遊不得向旅遊者推銷商品或者向旅遊者購買商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八)導遊人員在開展導遊活動時,不得欺騙、脅迫遊客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遊客消費。(九)導遊人員在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佩戴導遊證。3.無導遊證從事導遊活動的法律責任(1)處罰。無導遊證進行導遊活動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至30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二)對未經許可或者以其他方式從事導遊業務的處罰。導遊未經許可從事導遊業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從事導遊活動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處罰。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對導遊所在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四)不佩戴導遊證的處罰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不佩戴導遊證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罰款。(五)對違反旅遊法規導遊的處罰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遊證3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a .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遊項目的;b .擅自改變接待計劃的;c .擅自停止導遊活動。(六)向旅遊者銷售商品或者向旅遊者購買商品並索要小費的處罰。導遊向旅遊者銷售商品或者向旅遊者購買商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對委派導遊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七)欺騙、脅迫遊客消費的處罰導遊在導遊活動中欺騙、脅迫遊客消費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遊客消費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對委派導遊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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