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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低價團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國家旅遊局發布《關於打擊組織“不合理低價遊”的意見》

國家旅遊局監管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背離價值規律、明顯低於經營成本就算是“不合理低價”,但在此之前,如何界定並沒有明文規定。

國家旅遊局發布意見,認定五種行為屬於“不合理低價遊”,包括旅行社的旅遊產品價格低於當地旅遊部門或旅遊行業協會公布的誠信旅遊指導價30%以上的、組團社將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費用或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等。

提供“不合理低價遊”旅行社和責任人都罰

意見還公布了對“不合理低價遊”違法行為的處罰處理標準:壹是對旅行社的處罰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三十萬元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二是對旅行社相關責任人的處罰處理: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罰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列入旅遊經營服務不良信息,並轉入旅遊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五種“不合理低價遊”

旅行社的旅遊產品價格低於當地旅遊部門或旅遊行業協會公布的誠信旅遊指導價30%以上的;

組團社將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費用或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

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遊團隊的;

旅行社安排導遊領隊為團隊旅遊提供服務,要求導遊領隊墊付或向導遊領隊收取費用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其他“不合理低價”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