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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軍的人物事件

2013年9月9日,據上海紀委市監察局消息,當前,上海市紀委對松江區委常委、副區長王軍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王軍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決定給予王軍開除黨籍處分;給予王軍開除的行政處分由市監察局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後,另行作出;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公訴機關認定的事實有,1992年至2002年,王軍利用擔任徐匯區人民政府旅遊辦公室副主任、主任的職務便利,將張某安排至區旅遊辦所屬某貿易有限公司任總經理,並將區旅遊辦的辦公室裝修工程委托給張某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某室內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收受了張某給予的價值50萬元的兩根象牙。2007年至2013年,王軍利用擔任松江區副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銀行業務經營,以及在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審計中謀取利益,收受了時任上海松江某村鎮銀行董事長張某給予的30萬元及價值9.8萬元的兔年生肖金幣壹枚、價值2.18萬元的熊貓金幣壹套,以及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原總經理、上海某房產有限公司總經理包某給予的現金100萬元。 2014年2月28日上午9點30分,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上海市松江區原副區長王軍受賄案。公訴機關認為,王軍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計價值191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軍在被采取調查措施期間,如實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提請法院依法審判。

王軍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就王軍收受上述財物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以及收受象牙的價值進行了辯解。

法院將擇日對該案進行判決。 2014年12月12日,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就上海市松江區原副區長王軍受賄壹案進行壹審宣判,被告人王軍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50萬元。

王軍於1982年10月起擔任上海徐匯區漕北街道辦事處幹部,於1992年6月起先後擔任徐匯區旅遊辦副主任和主任,於2006年12月起至2013年案發擔任上海松江區委常委、副區長。

在任職期間,王軍利用擔任徐匯區旅遊辦副主任和主任、松江區副區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作調動、承攬裝修工程、籌建銀行和經營吸收存款業務以及個人被審計追責等事宜中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的象牙、金幣、現金等價值合計191萬余元的財物。

2014年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就王軍受賄案向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上海壹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軍利用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給予價值191萬余元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王軍在被采取相關調查措施期間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依法應當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結合其到案後能認罪、悔罪和全部受賄犯罪所得均已追繳等情節,故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據此,上海壹中院壹審判決被告人王軍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50萬元;扣押在案的130萬元、兔年生肖金幣壹枚、熊貓金幣壹套和兩根象牙均予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