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擾民是壹種違法行為,有行為後果的定義。只要產生的噪聲幹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就是噪聲擾民的違法事實。
噪音滋擾的標準如下:
1,壹級生活區夜間測得50分貝以上,二級生活區夜間測得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10點,就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如果在這個地方有這些類型的行為,這是壹個麻煩。
2.小區裝修時間為12至14,19至次日7點。各省規定的時間不壹樣,但都差不多,居民正常休息時間都算擾民。允許整修時間為7: 00至12,14至19。
3、165438+晚上0點到第二天早上7點,分貝高於80分貝,擾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同時依法享有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汙染防治的權利。
產生噪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輕噪聲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