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二手房交易需要什麽手續?
1.買賣雙方(如賣方已婚,夫妻雙方必須到場)持買賣協議、雙方身份證(賣方夫妻雙方需戶口本)、房產證原件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過戶;並申報成交價格;
2、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實際上是必要的,因為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和房地產估價機構壹般是壹個團體),要求進行房地產交易價格評估;
3.買受人向財政部門繳納契稅,出賣人向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根據情況有優惠政策),買賣雙方任何壹方(或合同或協議中可約定壹方)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繳納交易手續費和費用;
4.等待“產權證”
5.買受人持新的房產所有權證和原土地使用權證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並按生產成本領取新的土地使用權證。
二、更名費怎麽算?
經濟適用房:
五年來:
土地出讓金支付:成交價*1%(賣方支付)
營業稅:成交價*5.5%(賣方支付)
交易契稅:交易價格*3-5%(由買方支付)(各省市自治區稅率不同,普通住宅減半征收)
印花稅:當年購買價格*0.05%(由買賣雙方分別繳納)
交易費用:交易價格*0.5%(買方壹半,賣方壹半,6元/平方米)。
證書費用:80元
商品房:
五年來:
交易契稅:交易價格*3-5%(由買方支付)(各省市自治區稅率不同,普通住宅減半征收)
印花稅:交易價格*0.05%(由買賣雙方分別繳納)
交易費用:交易價格*0.5%(買方壹半,賣方壹半,6元/平方米)。
證書費用:80元
個人所得稅:(成交價-現價-裝修費-契稅-印花稅...) *20%
不到五年:
營業稅:成交價*5.5%(賣方支付)
交易契稅:交易價格*3-5%(由買方支付)(各省市自治區稅率不同,普通住宅減半征收)
印花稅:當年購買價格*0.05%(由買賣雙方分別繳納)
交易費用:交易價格*0.5%(買方壹半,賣方壹半,6元/平方米)。
證書費用:80元
個人所得稅:(成交價-現價-裝修費-契稅-印花稅...) *20%
註:120平米(地方政府可以上浮20%得到144平米)。
已購公房:
1,成本室:
土地出讓金:成交價格、建築面積*1%(買受人支付)
其他稅費同商品房。
2、標準價(優惠價)房:
完成成本價:成交價*1%(買方支付)
另外按產權比例分給原單位。
轉移和記錄
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並、裁決等原因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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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申請轉讓註冊材料
(1)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網上打印原件)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1,單位申請人: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年審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批準該法人或其他組織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負
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留復印件驗原件,委托的不需要驗原件)
(3)委托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證明(驗原件,留復印件)。
2.個人申請人:
(1)身份證明(保留原件復印件,委托的話不需要驗證原件)
(2)委托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驗原件留復印件)(原件)。
(三)轉讓登記文件應分別提交。
1,新建商品房銷售(首次)
登記條件:開發項目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有償用地)。
(1)房屋買賣合同(原件,驗兩份有印花稅的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在2005年3月15日之後簽訂的,提交網站。
預售合同簽署日期: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簽訂時間在2006年6月5438+10月1之後的,提交網上簽訂的現房買賣合同;
(2)簽訂預售合同的,買賣雙方關於門牌號、房屋實測面積、房價結算的確認書(原件);
(3)房屋登記表、戶口本復印件兩份(原件);
(4)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如果購房合同是0999年65438+65438+10月1之後簽訂的);
(5)契稅繳納或減免稅證明;
(六)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房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
(七)外國駐華使館、領館購買房屋的,應當提交外交部批準購買該房屋的文件。
2.新建保障性住房買賣登記條件:開發項目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劃撥土地);
(1)房屋買賣合同(原件,驗兩份有印花稅的合同);商品房預售合同在2005年3月15日之後簽訂的,提交網站。
預售合同簽署日期: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簽訂時間在2006年6月5438+10月1之後的,提交網上簽訂的現房買賣合同;
(2)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審查表(若購房合同簽訂於2006年5月1日之後);
(3)房屋登記表、戶口本復印件兩份(原件);
(4)契稅繳納或減免稅證明;
(5)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如果購房合同是0999年65438+65438+10月1之後簽訂的);
(6)多交部分繳納綜合地價的收據(國土部門收取);
(7)簽訂預售合同的,買賣雙方關於門牌號、房屋實測面積、房價結算的確認書(原件)。
3.公共住房的買賣。
(1)房產證原件(原件);
(2)房屋買賣合同(原件);
(3)原公有住房購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權證登記表及房屋(戶)平面圖復印件兩份(房屋所有人壹欄為空白;不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
如有圖紙和表格,可不提交);
(5)契稅繳納或減免稅證明;
(6)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證明;
(七)已購待售中心產房的,提交《中心產房上市出售確認書》;物業費、供暖費繳納證明;
(八)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房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已經
已審批的房屋轉賣的,不再提交;
(9)“O 26”單元的房屋,提交“o26”單元銷售批準證明。
4.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住房)
(1)房產證原件(原件);
(2)房屋買賣合同(原件);
(3)契稅繳納或減免稅證明;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屋(戶)平面圖復印件兩份(房屋所有人空白);
(5)繳納綜合地價證明;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土地租賃證;
(六)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房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已經
已審批的房屋轉賣的,不再提交;
(7)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未滿五年的,還需提交購房人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審查表;超標準部分補充摘要
聯地價證明(買受人購買的經濟適用房面積超標)。
5、存量房銷售
(1)房產證原件(原件);
(2)房屋買賣合同(原件);
(3)契稅繳納或減免稅證明;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屋(戶)平面圖復印件兩份(房屋所有人空白);
(5)國有土地使用證(全部房產或有土地證的房屋);
(6)劃撥土地(全部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七)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購房,
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已審批的房屋轉賣的,不再提交;(8)外國駐華大使
博物館、領事館購買房屋的,應當提交外交部的批準文件。
6.房屋繼承或遺贈申請人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暫住證或居住證。
(1)房產證原件(原件);
(2)繼承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
(3)房屋登記表和房屋(戶)平面圖復印件兩份(原件);
(4)契稅繳納或減免稅證明(遺贈)。
7.家庭禮物
(1)房產證原件(原件);
(2)捐贈(捐贈)公證書(原件);
(3)契稅繳納或減免稅證明;
(4)原房屋所有權證登記表及房屋(戶)平面圖復印件兩份(房屋所有人壹欄為空白;不在原房屋所有權範圍內。
附圖和表格可不提交);
(5)已購成本價公房捐贈的,提交原公房購房合同和繳納土地出讓金證明;其中,購買的成本價捐贈給中心產房。
可以,還需提交中心產房上市銷售確認單、物業費、供暖費結算證明;
(六)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接收捐贈房屋的,應當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已經
被批準的房屋再次捐贈的,不再提交;
(7)國有土地使用證(全房地產);
(8)劃撥土地(全部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
8.房屋交換
(1)受讓人的原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和轉讓人的房屋所有權證;
(2)房屋交換合同(原件);
(3)契稅繳納或減免稅證明;
(4)原房屋所有權證登記表及房屋(戶)平面圖復印件兩份(房屋所有人壹欄為空白;不在原房屋所有權範圍內。
附圖和表格可不提交);
(5)已購成本價公房調換的,提交原公房購房合同和繳納土地出讓金證明;其中央生產部已按成本價購買了公有住房。
調換的,還應提交中央交房上市出售確認書、物業費、采暖費已繳證明;
(6)雙方國有土地使用證(全部房地產);
(7)劃撥土地(全部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
(八)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組織交換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項目國家安全審查批準文件;已經
已批準的房屋再次交換的,不再提交。
9、企業改制、定價、合並、分立、撤銷
(1)房產證原件(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出資、合並、分立的文件和合同;
(4)房屋登記表和房屋(戶)平面圖復印件兩份(原件);
(5)契稅繳納或減免稅證明;
(六)允許繼續使用原劃撥土地的批準文件(劃撥土地);
(7)企業註銷的,應當提交清算組的清算報告。
10,住房分配(機關、全民所有制下屬單位)
(1)房產證原件(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
(3)房屋分配文件及雙方房屋產權轉讓協議(原件);
(4)房屋登記表和房屋(戶)平面圖復印件兩份(原件);
(5)契稅繳納或減免稅證明;
(6)劃撥土地(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
11,房屋拍賣
(1)房產證原件(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據《協助執行通知書》註銷證書;
(2)房屋轉讓合同(原件,法院判決書除外);
(三)委托拍賣合同和拍賣成交確認書;
(4)房屋登記表和房屋(戶)平面圖復印件兩份(原件);
(5)國有土地使用證(全房地產);
(6)劃撥土地(全部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
(七)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和裁定書;
(8)單方申請的,提交《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
(9)契稅繳納或減免稅證明。
12、法院判決、仲裁機構裁決房屋轉讓
(1)房產證原件(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據《協助執行通知書》註銷證書;
(二)生效的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和仲裁裁決書;
(3)提交《單方申請登記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
(4)房屋登記表和房屋(戶)平面圖復印件兩份(原件);
(5)契稅繳納或減免稅證明;
(6)國有土地使用證(全房地產);
(7)劃撥土地(全部劃撥土地)轉讓批準文件。
13.夫妻離婚涉及房屋過戶。
(1)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2)離婚證;
(3)離婚財產權屬協議(協議離婚)或生效法院判決書(法院判決離婚;權利人申請)或公證離婚。
婚姻財產所有權協議(由權利人申請);
(4)原房屋所有權證登記表及房屋(戶)平面圖復印件兩份(房屋所有人壹欄為空白;不在原房屋所有權範圍內。
附圖和表格可不提交);
(5)契稅繳納或減免稅證明。
註釋項目
★申請人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所有復印件應復印在A4紙上,並加蓋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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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轉移登記時限
符合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如登記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但公告時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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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及相關表格
1,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及填寫說明
2.委托書
3、房屋情況壹覽表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