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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全文(2)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全文)

7.2.4 建築內的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頂板底面基層。

 住宅分戶墻和單元之間的墻應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50h。

 7.2.5 附設在建築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固定滅火系統的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墻和1.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設置在丁、戊類廠房中的通風機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隔墻和0.50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隔墻上的門除本規範另有規定者外,均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7.2.6 冷庫采用泡沫塑料、稻殼等可燃材料作墻體內的絕熱層時,宜采用不燃燒絕熱材料在每層樓板處做水平防火分隔。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極限應與樓板的相同。

 冷庫閣樓層和墻體的可燃絕熱層宜采用不燃燒體墻分隔。

 7.2.7 建築幕墻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窗檻墻、窗間墻的填充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當外墻面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燒體時,其墻內填充材料可采用難燃材料;

 2 無窗間墻和窗檻墻的幕墻,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高度不低於0.8m的不燃燒實體裙墻;

 3 幕墻與每層樓板、隔墻處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2.8 建築中受高溫或火焰作用易變形的管道,在其貫穿樓板部位和穿越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墻體兩側宜采取阻火措施。

 7.2.9 電梯井應獨立設置,井內嚴禁敷設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並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等。電梯井的井壁除開設電梯門洞和通氣孔洞外,不應開設其它洞口。電梯門不應采用柵欄門。

 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管道井,應分別獨立設置;其井壁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7.2.10 建築內的電纜井、管道井應在每層樓板處采用不低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築內的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洞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2.11 位於墻、樓板兩側的防火閥、排煙防火閥之間的風管外壁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7.4 樓梯間、樓梯和門

 7.4.1 疏散用的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樓梯間應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並宜靠外墻設置;

 2 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垃圾道;

 3 樓梯間內不應有影響疏散的凸出物或其它障礙物;

 4 樓梯間內不應敷設甲、乙、丙類液體管道;

 5 公***建築的樓梯間內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

 6 居住建築的樓梯間內不應敷設可燃氣體管道和設置可燃氣體計量表。當住宅建築必須設置時,應采用金屬套管和設置切斷氣源的裝置等保護措施。

 7.4.2 封閉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範第7.4.1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時,應按防煙樓梯間的要求設置;

 2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

 3 除樓梯間的門之外,樓梯間的內墻上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

 4 高層廠房(倉庫)、人員密集的公***建築、人員密集的多層丙類廠房設置封閉樓梯間時,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並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5 其它建築封閉樓梯間的門可采用雙向彈簧門。

 7.4.3 防煙樓梯間除應符合本規範第7.4.1條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時,樓梯間應按本規範第9章的規定設置防煙或排煙設施,應按本規範第11章的規定設置消防應急照明設施;

 2 在樓梯間入口處應設置防煙前室、開敞式陽臺或凹廊等。防煙前室可與消防電梯間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建築不應小於6.0m2,居住建築不應小於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公***建築、高層廠房以及高層倉庫不應小於10.0m2,居住建築不應小於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樓梯間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 除樓梯間門和前室門外,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內墻上不應開設其它門窗洞口(住宅除外);

 6 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前室內,形成擴大的防煙前室,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

 7.4.4 建築物中的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在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與其它部位隔開並應直通室外,當必須在隔墻上開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地下室、半地下室與地上層不應***用樓梯間,當必須***用樓梯間時,在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隔開,並應有明顯標誌。

 7.4.5 室外樓梯符合下列規定時可作為疏散樓梯:

 1 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小於1.1m,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於0.9m;

 2 傾斜角度不應大於45?;

 3 樓梯段和平臺均應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樓梯段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0.25h;

 4 通向室外樓梯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並應向室外開啟;

 5 除疏散門外,樓梯周圍2.0m內的墻面上不應設置門窗洞口。疏散門不應正對樓梯段。

 7.4.6 用作丁、戊類廠房內第二安全出口的樓梯可采用金屬梯,但其凈寬度不應小於0.9m,傾斜角度不應大於45?。

 丁、戊類高層廠房,當每層工作平臺人數不超過2人且各層工作平臺上同時生產人數總和不超過10人時,可采用敞開樓梯,或采用凈寬度不小於0.9m、傾斜角度小於等於60?的金屬梯兼作疏散梯。

 7.4.7 疏散用樓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階梯不宜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當必須采用時,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應大於10?,且每級離扶手25cm處的踏步深度不應小於22cm。

 7.4.8 公***建築的室內疏散樓梯兩梯段扶手間的水平凈距不宜小於15cm。

 7.4.9 高度大於10.0m的三級耐火等級建築應設置通至屋頂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 梯不應, 面對老虎窗,寬度不應小於0.6m,且宜從離地面3.0m高處設置。

 7.4.10 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電梯間應設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積應符合本規範第7.4.3條的規定,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註:設置在倉庫連廊、冷庫穿堂或谷物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可不設置前室。

 2 前室宜靠外墻設置,在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經過長度小於等於30.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隔墻隔開;當在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4 在首層的消防電梯井外壁上應設置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消防電梯轎廂的內裝修應采用不燃燒材料且其內部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

 5 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量不應小於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於10L/s。消防電梯間前室門口宜設置擋水設施;

 6 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於800kg;

 7 消防電梯的行駛速度,應按從首層到頂層的運行時間不超過60s計算確定;

 8 消防電梯的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應采取防水措施。

 7.4.11 建築中的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不應設置卷簾門。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區處應設置甲級常開防火門。

 7.4.12 建築中的疏散用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民用建築和廠房的疏散用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除甲、乙類生產房間外,人數不超過60人的房間且每樘門的平均疏散人數不超過30人時,其門的開啟方向不限;

 2 民用建築及廠房的疏散用門應采用平開門,不應采用推拉門、卷簾門、吊門、轉門;

 3 倉庫的疏散用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首層靠墻的外側可設推拉門或卷簾門,但甲、乙類倉庫不應采用推拉門或卷簾門;

 4 人員密集場所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用門,或設有門禁系統的居住建築外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於打開,並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標識和使用提示。

 8.3 室內消火栓等的設置場所

 8.3.1 除符合本規範第8.3.4條規定外,下列建築應設置DN65的室內消火栓:

 1 建築占地面積大於300m2的廠房(倉庫);

 2 體積大於5000m3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樓、展覽建築、商店、旅館建築、病房樓、門診樓、圖書館建築等;

 3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個座位的其它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

 4 超過5層或體積大於10000m3的辦公樓、教學樓、非住宅類居住建築等其它民用建築;

 5 超過7層的住宅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當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幹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內消火栓。消防豎管的直徑不應小於DN65。

 註:耐火等級為壹、二級且可燃物較少的單層、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築體積小於等於3000m3的丁類廠房和建築體積小於等於5000m3的戊類廠房(倉庫),糧食倉庫、金庫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

 8.3.2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築,宜設置室內消火栓。

 8.3.3 設有室內消火栓的人員密集公***建築以及低於本規範第8.3.1條規定規模的其它公***建築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建築面積大於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8.3.4 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的建築物和室內沒有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儲水池且建築體積小於等於5000m3的其它建築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

 8.4 室內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給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8.4.1 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下列規定經計算確定:

 1 建築物內同時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或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時,其室內消防用水量應按需要同時開啟的上述系統用水量之和計算;當上述多種消防系統需要同時開啟時,室內消火栓用水量可減少50%,但不得小於10L/s;

 2 室內消火栓用水量應根據水槍充實水柱長度和同時使用水槍數量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小於表8.4.1的規定;

 3 水噴霧滅火系統的用水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219的有關規定確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用水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084的有關規定確定;泡沫滅火系統的用水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151、《高倍數、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196的有關規定確定;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的用水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範》GB50338的有關規定確定。

 8.4.2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消火栓超過10個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於15L/s時,其消防給水管道應連成環狀,且至少應有兩條進水管與室外管網或消防水泵連接。當其中壹條進水管發生事故時,其余的進水管應仍能供應全部消防用水量;

 2 高層廠房(倉庫)應設置獨立的消防給水系統。室內消防豎管應連成環狀;

 3 室內消防豎管直徑不應小於DN100;

 4 室內消火栓給水管網宜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管網分開設置;當合用消防泵時,供水管路應在報警閥前分開設置;

 5 高層廠房(倉庫)、設置室內消火栓且層數超過4層的廠房(倉庫)、設置室內消火栓且層數超過5層的公***建築,其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消防水泵接合器應設置在室外便於消防車使用的地點,與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離宜為15.0~40.0m。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數量應按室內消防用水量計算確定。每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計算;

 6 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應采用閥門分成若幹獨立段。對於單層廠房(倉庫)和公***建築,檢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應超過5個。對於多層民用建築和其它廠房(倉庫),室內消防給水管道上閥門的布置應保證檢修管道時關閉的豎管不超過1根,但設置的豎管超過3根時,可關閉2根。

 閥門應保持常開,並應有明顯的啟閉標誌或信號;

 7 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合用的室內管道,當其它用水達到最大小時流量時,應仍能保證供應全部消防用水量;

 8 允許直接吸水的市政給水管網,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且仍能滿足室內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泵宜直接從市政給水管網吸水;

 9 嚴寒和寒冷地區非采暖的廠房(倉庫)及其它建築的室內消火栓系統,可采用幹式系統,但在進水管上應設置快速啟閉裝置,管道最高處應設置自動排氣閥。

 8.4.3 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除無可燃物的設備層外,設置室內消火栓的建築物,其各層均應設置消火栓。

 單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設置在樓梯間的首層和各層樓層休息平臺上,當設2根消防豎管確有困難時,可設1根消防豎管,但必須采用雙口雙閥型消火栓。幹式消火栓豎管應在首層靠出口部位設置便於消防車供水的快速接口和止回閥;

 2 消防電梯間前室內應設置消火栓;

 3 室內消火栓應設置在位置明顯且易於操作的部位。栓口離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與設置消火栓的墻面成90?角;栓口與消火栓箱內邊緣的距離不應影響消防水帶的連接;

 4 冷庫內的消火栓應設置在常溫穿堂或樓梯間內;

 5 室內消火栓的間距應由計算確定。高層廠房(倉庫)、高架倉庫和甲、乙類廠房中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於30.0m;其它單層和多層建築中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於50.0m;

 6 同壹建築物內應采用統壹規格的消火栓、水槍和水帶。每條水帶的長度不應大於25.0m;

 7 室內消火栓的布置應保證每壹個防火分區同層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任何部位。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0m且體積小於等於5000m3的多層倉庫,可采用1支水槍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水槍的充實水柱應經計算確定,甲、乙類廠房、層數超過6層的公***建築和層數超過4層的廠房(倉庫),不應小於10.0m;高層廠房(倉庫)、高架倉庫和體積大於25000m3的商店、體育館、影劇院、會堂、展覽建築,車站、碼頭、機場建築等,不應小於13.0m;其它建築,不宜小於7.0m;

 8 高層廠房(倉庫)和高位消防水箱靜壓不能滿足最不利點消火栓水壓要求的其它建築,應在每個室內消火栓處設置直接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並應有保護設施;

 9 室內消火栓栓口處的出水壓力大於0.5MPa時,應設置減壓設施;靜水壓力大於1.0MPa時,應采用分區給水系統;

 10 設有室內消火栓的建築,如為平屋頂時,宜在平屋頂上設置試驗和檢查用的消火栓。

 8.4.4 設置常高壓給水系統並能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的水量和水壓的建築物,或設置幹式消防豎管的建築物,可不設置消防水箱。

 設置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築物應設置消防水箱(包括氣壓水罐、水塔、分區給水系統的分區水箱)。消防水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應設置在建築的最高部位;

 2 消防水箱應儲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當室內消防用水量小於等於25L/s,經計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儲水量大於12m3時,仍可采用12m3;當室內消防用水量大於25L/s,經計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儲水量大於18m3時,仍可采用18m3;

 3 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應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4 發生火災後,由消防水泵供給的消防用水不應進入消防水箱;

 5 消防水箱可分區設置。

 8.4.5 建築的室內消火栓、閥門等設置地點應設置永久性固定標識。

 9 防煙與排煙

 9.1 壹般規定

 9.1.1 建築中的防煙可采用機械加壓送風防煙方式或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方式。

 建築中的排煙可采用機械排煙方式或可開啟外窗的自然排煙方式。

 9.1.2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應設置防煙設施。

 9.1.3 下列場所應設置排煙設施:

 1 丙類廠房中建築面積大於300m2的地上房間;人員、可燃物較多的丙類廠房或高度大於32.0m的高層廠房中長度大於20.0m的內走道;任壹層建築面積大於5000m2的丁類廠房;

 2 占地面積大於1000m2的丙類倉庫;

 3 公***建築中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且建築面積大於300m2的地上房間;長度大於20.0m的內走道;

 4 中庭;

 5 設置在壹、二、三層且房間建築面積大於200m2或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6 總建築面積大於200m2或壹個房間建築面積大於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築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7 其它建築中長度大於40.0m的疏散走道。

 9.1.4 機械排煙系統與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宜分開設置。當合用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並應符合機械排煙系統的有關要求。

 9.1.5 防煙與排煙系統中的管道、風口及閥門等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煙管道應采取隔熱防火措施或與可燃物保持不小於150mm的距離。

 排煙管道的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43的有關規定執行。

 9.1.6 機械加壓送風管道、排煙管道和補風管道內的風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金屬管道時,不宜大於20.0m/s;

 2 采用非金屬管道時,不宜大於15.0m/s。

 9.2 自然排煙

 9.2.1 下列場所宜設置自然排煙設施:

 1 按本規範第9.1.3條規定應設置排煙設施且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場所;

 2 除建築高度超過50m的廠房(倉庫)外,按第9.1.2條規定應設置防煙設施且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場所。

 9.2.2 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場所,其自然排煙口的凈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間前室,不應小於2.0m2;合用前室,不應小於3.0m2;

 2 靠外墻的防煙樓梯間,每5層內可開啟排煙窗的總面積不應小於2.0m2;

 3 中庭、劇場舞臺,不應小於該中庭、劇場舞臺樓地面面積的5%;

 4 其它場所,宜取該場所建築面積的2%~5%。

 9.2.3 當防煙樓梯間前室、合用前室采用敞開的陽臺、凹廊進行防煙,或前室、合用前室內有不同朝向且開口面積符合本規範第9.2.2條規定的可開啟外窗時,該防煙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設施。

 9.2.4 作為自然排煙的窗口宜設置在房間的外墻上方或屋頂上,並應有方便開啟的裝置。自然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0m。

 9.3 機械防煙

 9.3.1 下列場所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防煙設施:

 1 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防煙樓梯間;

 2 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3 設置自然排煙設施的防煙樓梯間,其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前室。

 9.3.2 機械加壓送風防煙系統的加壓送風量應經計算確定。當計算結果與表9.3.2的規定不壹致時,應采用較大值。

 11.3 消防應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標誌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築、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

 3 觀眾廳,建築面積超過400m2的展覽廳、營業廳、多功能廳、餐廳,建築面積超過200m2的演播室;

 4 建築面積超過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築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活動房間;

 5 公***建築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築內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的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0.5lx;

 2 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1.0lx;

 3 樓梯間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宜設置在墻面的上部、頂棚上或出口的頂部。

 11.3.4 公***建築、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誌,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采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識;

 2 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墻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誌間距不應大於20.0m;對於袋形走道,不應大於10.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於1.0m,其指示標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誌》GB13495的有關規定。

 11.3.5 下列建築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或蓄光疏散指示標誌:

 1 總建築面積超過8000m2的展覽建築;

 2 總建築面積超過5000m2的地上商店;

 3 總建築面積超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11.3.6 建築內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誌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誌》GB13495和《消防應急燈具》GB17945的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