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下列區域選址建設建築垃圾長期消納場、臨時消納場和裝飾裝修垃圾無害化處理廠:
(壹)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三)基本農田和生態公益林地;
(四)河流、湖泊、水庫、渠道、山體保護範圍;
(五)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泉水補給區;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第十二條 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區域外,其他農用地、林地以及建設用地,經產權單位或者個人同意的,可以申請建設建築垃圾臨時消納場。
第十三條 建設建築垃圾臨時消納場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申報,經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審批後,報市城市管理局備案。
第十四條 建築垃圾長期消納場、臨時消納場和裝飾裝修垃圾無害化處理廠的運營和封場關閉應當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拒絕受納建築垃圾,不得接收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不得擅自封場關閉。
第十五條 排放建築垃圾的建設工程、裝飾裝修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裝飾裝修)的建設單位和拆除工程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城市管理局提交建築垃圾處置方案和核算建築垃圾排放量的相關資料,申請建築垃圾處置核準。
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的建築垃圾處置核準,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請;長清區、章丘區的建築垃圾處置核準,向所在區的城市管理局申請。
垃圾處理廠是指在特定的場所,將工業、生活生產、醫療衛生等產生的垃圾集中進行回收處理,以減少環境汙染。垃圾處理方法有常用的有:衛生填埋法、堆肥法和直接焚燒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