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疫情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生活費。
法律客觀性: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企業停工、停產、停業,企業未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視為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了工資支付周期的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個,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不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不在其他單位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