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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性:

只要符合合同的生效條件,房屋買賣合同就有效。但至於房子能不能過戶,要看是否符合房屋買賣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2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是,合同成立並不意味著合同生效,因為只有合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壹般來說,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前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才有效。所謂締約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獨立訂立合同並取得民事權利或者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據此,年滿65,438+0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年滿65,438+06周歲但未滿65,438+0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訂立合同。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有限,不具備締約行為能力。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和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訂立合同。但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訂立純益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只能以其核準登記的生產、經營、業務範圍為限。因此,法人具有在其生產、經營和業務範圍內訂立合同的能力。(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示願意發生某種法律效力的行為。意願的表達是構成法律行為的壹個要素。真實的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的前提之壹。壹方因欺詐、脅迫或重大錯誤而訂立的合同往往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屬於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壹切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換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自然條件之壹。但必須註意的是,合同不違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違反當事人必須遵守的、不能協商變更的強制性法律規定。也就是說,當事人不必遵守合同法中的任意性條款來指導當事人訂立合同。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壹般用“不得”、“必須”等詞語表示,任意性的規範用“可以”等詞語表示。另外,合同不違反法律,還指合同的內容,即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合法。如果合同中部分條款有效,部分無效,確認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有效條款的效力。(4)合同的內容必須明確或可能。合法成立的合同就像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因此,合同內容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對於判斷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後如何履行、發生糾紛時是非對錯都具有重要意義。合同內容的確定是指合同成立時合同內容必須確定,或者將來履行時必須處於可以確定的狀態。合同內容的可能性是指合同規定的具體事項在客觀上有可能實現。合同內容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該合同無效:事實上的不能、初始的不能、客觀的不能、永久的不能和完全的不能。此外,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必須按照規定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後,方可生效;否則,即使滿足上述壹般合同錄入要求,合同也不會生效。這壹規定主要體現了國家對契約自由的適度幹預或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如當事人以城市房產或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抵押合同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後生效。,屬於經濟糾紛。經濟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屬於第壹類——合同糾紛。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都屬於這壹類;比如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都屬於侵權糾紛。《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建造中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就有效。但至於房子能不能過戶,要看是否符合房屋買賣的條件。《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至於房子能不能過戶,要看是否符合房屋買賣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