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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築垃圾清運管理辦法?

第壹條南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二、源頭減量:

1.建設單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許可時,應當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方案和廢棄混凝土、金屬、木材回收利用方案。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混合排放,不得隨意堆放、傾倒或者拋棄建築垃圾。

3.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運輸企業運輸建築垃圾。

4.排放裝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裝修垃圾分類投放到集中堆放點。

5.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住宅小區、辦公場所或者經營場所,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服務合同或者委托協議組建物業服務企業。不具備條件或者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合理設置裝修垃圾集中傾倒點。

第三,資源利用:

1.建築垃圾按拆除垃圾(包括拆除垃圾和建築垃圾)、裝修垃圾、工程溝土、工程泥漿分類回收。

2回填工程基坑、窪地等。需要接收建築垃圾的,接收單位應當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3.施工單位應對工程泥漿進行現場幹燥或運送至泥漿綜合處置中心集中幹燥。

4.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工程溝槽土壤受到汙染。可用的工程管溝土可以運輸到工程管溝土中進行臨時儲存和使用。

5.施工現場無法回收的拆除建築垃圾排放單位和裝修垃圾集中堆放管理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建築垃圾回收企業回收建築垃圾或者及時清運至其他指定處置場所。

6.建築垃圾回收企業生產的建築垃圾回收產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

7.建築垃圾回收企業應當將生產過程中分離出的生活垃圾交由生活垃圾處置單位依法處置。

8.建築垃圾回收企業應當如實記錄建築垃圾的來源、種類、貯存量、生產加工能力、尾礦流向等相關信息;集中裝修垃圾場的管理單位應當如實記錄裝修垃圾的種類、接收量、流向等相關信息。

9 .建築垃圾回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減免。

第四,監督管理:

1.相關行政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應當依法對無失信信息記錄的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實施激勵措施;依法對作為失信主體、將建築垃圾資源化的企業采取懲戒措施。

5.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公眾舉報和投訴,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和投訴人。

6.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建築垃圾資源化管理的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中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投訴後不予查處的;

(2)違法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7 .違反建築垃圾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1)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擅自處置建築垃圾;

(二)單位和個人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築垃圾的。

五、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