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辦法草案》第四十五條規定,在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和工作日的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築內進行裝修等產生噪聲的作業。在其他時段作業時,應采取噪聲控制措施,減少對周圍居民的幹擾。《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