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擴展數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實踐中,業主通常在買房時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合同中對物業費的繳納有詳細的約定,業主應按此約定繳納物業管理費。
物業管理公司只能依據合同要求業主繳納物業費。壹般情況下,按照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的慣例,通常會在《前期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業主接管房屋後,
開始交物業管理費。因為即使業主沒有裝修和入住,也不影響物業管理公司對房屋提供物業服務,業主作為受益人應該支付相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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