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裝修備案管理規定
《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第四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室內裝飾活動的管理。
第十三條裝修人應當在住宅室內裝飾工程開工前,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非業主的住宅用戶裝飾裝修住宅室內應當征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十四條: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所有權證(或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證件);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裝修方案;
(四)改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必須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本辦法第六條行為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行為的,應當提交設計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裝飾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非業主的住宅用戶,還需提供業主同意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工程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告知裝飾人和裝飾人委托的裝飾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