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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商鋪有哪些註意事項

1、簽訂合同之前要做調查

(1)調查商鋪的檔案承租商鋪之前,應當赴該商鋪所在房地產交易中心進行產權調查,確認以下幾個重大信息:

1)房屋的用途和土地用途,必須確保房屋的類型為商業用房性質、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質方可承租作為商鋪使用,否則,將面臨無法辦出營業執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風險。

2)房屋權利人,以確保與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由權利人簽署租賃合同。

3)房屋是否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若已經存有租賃登記信息的,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登記手續,從而導致新承租人的租賃關系無法對抗第三人,也會影響新承租人順利辦出營業執照。

(2)免租裝修期商鋪租賃中,免租裝修期經常會出現在合同之中,主要是由於承租人在交房後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實際不能辦公、營業,此種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裝修期間的租金。但“免租裝修期”非法律明確規定的概念,因此,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壹定要明確約定免租裝修期起止時間,免除支付的具體費用,壹般情形下,只免除租金,實際使用房屋產生的水費、電費等還需按合同約定承擔。

2、簽訂合同發生的費用

(1)租賃保證金俗稱“押金”,主要用於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未繳付的費用。因為商鋪適應的電費、電話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比較高,因此建議押金應當適當高壹些,以免不夠抵充上述費用,另外,還需要特別註意的是,承租人在承租過程中,不斷地拖付相關費用,押金抵扣不夠的情況下怎麽辦?可以在合同應當約定補足“押金”的方案,即每次出租人用“押金”抵扣相關費用後,承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補足支付“押金”,如果經出租人通知後壹定時間內補足的話,則出租人可以單方解約,並追究承租人相應的違約責任。若合同中有此約定,則可以有效整治承租人“老賴”行為。

(2)稅費承擔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出租或轉租商鋪的,出租人或轉租人應當承擔以下稅費:

1)出租:營業稅及附加租金*5.55%房產稅租金*12%個人所得稅所得部分*20%(所得部分為租金扣除維修費用,維修費用每次不超過800元)印花稅租金(總額)0.1%(在第壹次繳稅時壹次性繳納,按租期內所有總租金計算。)土地使用稅按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征收,具體以代征機關實際征收為準。

2)轉租:營業稅及附加轉租收入*5.55%印花稅印花稅轉租租金(總額)0.1%在實踐中,商鋪租賃稅費德繳納比較多樣,上述標準只是法定征收標準,不同區域或許存有不同的征收方法,具體可在簽訂商鋪合同前咨詢實際代征網點工作人員。雖然上述稅費德繳納主體為出租人或轉租人,但租賃合同中可以約定具體稅金數額的承擔人,此時,無論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應當清楚商鋪租賃的稅費金額比較高,應當慎重考慮長期稅費調整增加的費用後,再行約定具體承擔人,不要被某些代征網點短期內較低的稅率所迷惑。

3、簽訂合同時要註意的重要內容

(1)營業執照承租商鋪的目的在於開展商業經意活動,而商業經營活動首要條件就是必須合法取得營業執照,因此,在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時,許多條款都要圍繞著營業執照的辦理來設置,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原有租賃登記信息沒有註銷,從而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租賃登記,從而導致無法及時辦理營業執照;

2)商鋪上原本已經註冊了營業執照,而該營業登記信息沒有註銷或者遷移,從而導致在同壹個商鋪上無法再次註冊新的營業執照;

3)房屋類型不是商業用房,從而無法進行商業經營活動,而導致無法註冊營業執照;

4)涉及特種經營行業(娛樂、餐飲等)的,還需要經過公安、消防、衛生、環境等部門檢查合格,取得治安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件後,方可取得營業執照;

5)因出租人材料缺失而導致無法註冊營業執照。對於上述第1、2、3、5條情形,可在合同中設定為出租人義務,並給予出租人合理寬限期,超過壹定期限還無法解除妨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上述第4條情形,可設定為無責任解約情形,以保障承租人萬壹無法辦出營業執照時可以無責任解除合同。

(2)裝修的處置

鋪租賃中,往往需要花費大額資金用於鋪面裝修,為了確保裝修能夠順利進行,以及保障裝修利益,在合同中應當註意幾個問題:

1)明確約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對商鋪進行裝修,以及裝修圖紙或方案是否需要取得出租人同意等,若有特別的改建、搭建的,應當明確約定清楚,對於廣告、店招位置也可約定清楚。

2)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不僅僅考慮違約金部分,因為違約金常常會約定等同於押金,數額不高,往往不及承租人的裝修損失,因此,應當約定在此情形下,出租人除承擔違約金外,還需要承擔承租人所遭受的裝修損失費用。

3)明確租賃期滿時,裝修、添附的處置方式。

(3)水、電、電話線等

因商鋪經營的特殊性,對於水、電、電話線均可能特殊需要,這些公***資源的供應又會受到各種因素影響,建議承租商鋪前,應當先行考察是否滿足使用需求,若不滿足的,確定如何辦理擴容或增量,以及辦理擴容或增量所需費用,並在合在同明確約定相關內容,以及無法滿足正常進行需求的情形下,承租人人免責解除合同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