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1、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2、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3、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4、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5、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2、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3、允許施工的時間;
4、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5、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6、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
7、管理服務費用;
8、違約責任;
9、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法律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於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