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財險中的自然災害需要根據具體的災害類型進行區分。自然災害,包括臺風、暴雨、風暴、雷擊、洪水、雪災、泥石流等造成的房屋、房屋裝修、室內財產的損失都是可以賠償的,但地震、海嘯往往包含在這類保險中。
2.在社會因素方面,保險公司不能對戰爭、軍事行動、罷工、暴動、騷亂、恐怖活動、沒收和征用造成的房屋和財產損失提供賠償。
3.在各種環境汙染嚴重的當下,可以看到保單特別指出核輻射、核汙染、空氣汙染、土地汙染、水汙染等各種汙染也在保障責任之外。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必須滿足以下要件才能構成不可抗力:
1,不可預見的意外情況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須是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並且是在合同訂立後純屬偶然發生的。
在正常情況下,有兩種不同的標準來判斷它是否能預見某壹事件的發生:
壹是客觀標準,即在特定情況下,合同當事人應當預見到壹般心智健全的人所能預見到的。如果這種事件的預見需要壹些特殊的知識,那麽合同當事人只要有正常專業知識的人都能預見,就應該預見該事件。
二是主觀標準,即在特定情形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合同當事人的年齡、發展、知識水平、職業地位、教育程度、綜合能力等,來判斷當事人是否應當預見。
2.無法控制的客觀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債務人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債務人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不能阻止其發生。
如果債務人能夠通過主觀努力克服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件,就必須努力,否則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擴展數據:
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責效果及應註意的問題
1,豁免效果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除了以下例外:
(1)貨幣債務的延期責任不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責任。
2.註意這個問題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法律條款的直接適用;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如果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引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大於法定範圍的,超出部分視為另壹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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