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13條
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壹十五章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