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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裝修部分怎麽寫?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已裝修,但附屬裝修未形成: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可由承租人自行拆除。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形成了附合裝修: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未約定用途的,雙方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13條

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壹十五章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