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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房二賣能否構成合同詐騙?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壹房二廳的買賣中,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騙取對方財物,可以構成合同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實現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的,不能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壹倍的賠償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在未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

擴展數據:

案例:壹房二賣騙46萬?賣方被判處4年監禁。

2017年2月4日,張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橫工業園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6日,經榆陽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張被依法逮捕,羈押於榆林市榆陽區看守所。該案經兩級法院審理,最終判處張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3萬元。

今年33歲的張,原是玉林某銀行員工。2065 438+0165438 2006年10月20日,張某以63.6萬元的價格將玉林市高新區壹套住宅和其名下壹個地下車位出售給高某。

2017,18年7月8日,張某通過玉林市某房產中介公司與被害人任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再次將房屋及地下車位出售,騙取任某人民幣46萬元。

法院認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騙取對方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和市場秩序,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構成合同詐騙罪。

被告人故意隱瞞房屋已出售給高某且無法履行合同的事實,再次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騙取被害人購房款人民幣46萬元,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張某合同詐騙數額巨大,依法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鑒於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張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5438+萬元。判令張賠償被害人合同詐騙所得人民幣46萬元。

壹審宣判後,張及其辯護人提出上訴,認為壹審法院量刑畸重,罰金過高,且上訴人家屬積極集資賠償被害人損失,請求二審法院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玉林中院二審後認定,原審上訴人張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引用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內容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認定本案事實。經查,根據犯罪數額和情節,壹審法院量刑適中,並無不當。

但鑒於上訴人家屬在二審期間主動賠償被害人65438+萬元,可以認定張某悔罪意願明顯,被害人諒解,故法院對其從輕處罰,依法改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認定張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3萬元,並責令上訴人張某繼續賠償被害人何某合同詐騙所得36萬元。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解讀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合同詐騙

參考資料:

人民網-壹房二賣,騙46萬賣家,獲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