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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築知識

大木作是我國木構架建築的主要結構部分,由柱、梁、枋、檁等組成,同時還是木建築比例尺度和形體外觀的重要決定因素。

由《考工記》所載“攻木之工七”,可知周代木工已分工很細,以後各代分工不同。宋代房屋的附屬物平暗、藻井、勾闌、博縫、垂魚等的制作,歸小木作,明清時則歸大木作。宋代大木作以外另有鋸作,明清也歸大木作。木構架房屋建築的設計、施工以大木作為主,則始終不變。

中國古代建築在唐初就已經定型化、標準化,由此產生了與此相適應的設計和施工方法。宋《營造法式》中,已載有壹套包括設計原則、標準規範並附有圖樣的材份制(即古代的模數制,見材份)。材份制壹直沿用到元末。明初,大量營建都城宮室,已不再用材份制。清初頒布的清工部《工程做法》基本上使用了鬥口制(見鬥口),仍可看出材份制的痕跡,但在力學上已不如材份制嚴謹,各種構件的標準規範也無壹致的準則。實質上是舊的設計制度已被廢棄,而新的設計制度還不完善。

現在知道最早的關於具體的結構形式的記錄,是宋代《營造法式》中的殿堂結構、廳堂結構、簇角梁結構三種。根據現存實例,可以推斷這三種結構至少在唐初即已普遍應用。

殿堂結構:全部結構按水平方向分為柱額、鋪作、屋頂三個整體構造層,自下至上逐層安裝,疊壘而成。如造樓房,只須增加柱額和鋪作層(平坐)即可。應用這種結構的房屋,平面均為長方形。有四種地盤分槽形式,即金箱鬥底槽、雙槽、單槽和分心鬥底槽。

廳堂結構:用橫向的垂直屋架。每個屋架由若幹長短不等的柱梁組合而成,只在外檐柱上使用鋪作。每兩個屋架間用椽、襻間等連接成間。每座房屋的間數不受限制,屋架只要椽數、相應步架的椽平長相等,各屋架所用梁柱數量、組合方式可以不同,因此不必規定平面形式。廳堂結構施工較殿堂結構簡便,但不宜建造多層房屋。用廳堂結構建造小規模房屋,不用鋪作,稱為“柱梁作”,應用普遍。現存實例中,還有壹種綜合殿堂和廳堂結構的形式,如奉國寺大殿,用縱、橫、豎三個方向的柱、梁、鋪作等構件,互相交錯,組成壹個整體,施工繁難,遼金以後未見再用。

簇角梁結構:用於正圓或正多邊形平面的建築,每個柱頭上的角梁與中心的棖桿(雷公柱)相交,組成圓或方錐形屋頂。

在明清官式建築中,殿堂結構僅存表面形式,實際均為廳堂結構,稱“大木大式”。普遍應用的“柱梁作”,稱為“大木小式”。而簇角梁,則稱為“攢尖”,多用於小型亭榭。

此外,在長江流域和東南、西南地區,習慣用穿鬥式構架。它與廳堂結構同屬橫向垂直的屋架,但廳堂結構由逐層擡高而減短的梁承受檁和屋頂的重量,故稱擡梁式構架。穿鬥架用柱直接承檁,不用梁,柱間穿枋僅是連系構件。

大木作構件多,構造復雜,視頻可能會看的更為清楚。

由於每個朝代的審美不同,以及技術的逐漸成熟,使得建築細部的設計愈發精美且樣式種類更為豐富多樣。(以下圖片來自《中國建築史》(第六版))

漢代是中國古代建築的第壹個高峰。此時高臺建築減少,多屋樓閣大量增加,庭院式的布局已基本定型,並和當時的政治、經濟、宗法、禮制等制度密切結合,足以滿足社會多方面的需要——中國建築體系已大致形成。鬥拱在漢代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它的種類十分之多,可謂達到了千奇百怪的程度。在各種闕,墓葬及畫像磚中我們都可以見到它的形象。

南北朝是壹個建築技藝大發展的時期,在建築裝飾方面,在繼承前代的基礎上,“在工藝表現上吸收有“希臘佛教式”之種種圓和生動雕刻,飾紋、花草、鳥獸、人物之表現,乃脫漢時格調,創新作風”,豐富了我中華建築的形象。單棟建築在原有建築藝術及技術的基礎上進壹步發展,樓閣式建築相當普遍,平面多為方形。

隋唐五代時期,主體建築居中,有明顯的縱中軸線。由三門(象征“三解脫”,亦稱山門)開始,縱列幾重殿閣。中間以回廊聯成幾進院落。在主體建築兩側,仿宮廷第宅廊院式布局,排列若幹小院落,各有特殊用途,如凈土院、經院、庫院等。塔的位置由全寺中心逐漸變為獨立。大殿前則常用點綴式的左右並立不太大的常為實心的雙塔,或於殿前、殿後、中軸線外置塔院。

宋遼金時期,建築規模縮小,加深了組群縱身發展的程度,建築比起唐代更為秀麗,絢爛而富於變化,出現了各種復雜形式的殿閣樓臺。《營造法式》的問世,對建築的指導,建築定型化達到嚴密的程度。磚石塔外觀在仿木上刻意追求細節真實,過於造作累贅。建築風貌顯現鮮明的地域性特色。

明清是中國歷史上最後兩個封建王朝。今天所見到的中國古代建築,主要是這兩個朝代的。明清兩代的建築較之於唐宋時代的建築缺少創造力,趨向程式化和裝飾化。但中國古代建築的優秀經驗,仍體現在城市規劃、宮室建築和園林建築之中。建築的地方特色和多種民族風格在這個時期得到充分的發展。

最後附上壹套大木作的紀錄片

以上圖片視頻來自網絡。

第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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