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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0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照本辦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電力工程及相關附屬設施、配套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招標,是指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等活動。第三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和協調。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和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

市交通、水利、電力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相關行業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市公共* * *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監督管理,協調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與相關部門的關系,負責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的建立和管理以及評標專家的培訓和考核。

市行政監察部門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第四條依照本辦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

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負責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服務。

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應當收集和保存招標投標活動的相關信息。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反對惡意低價競爭。

按照本辦法規定,招標人應當在相關工作發生或者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指定的網站公布建設項目的概算、預算、招標、建設過程中的重大變更、竣工驗收、結算和支付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招標人、中標人、招標人和中標人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招標投標活動。第二章招標方式和範圍第七條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第八條使用國有、集體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和列入國家和廣東省計劃的大中型或者重點基礎設施項目,凡符合下列情況之壹的,應當進行招標:

(壹)單項合同金額壹百萬元以上的建築工程總承包和施工;

(2)單項服務合同金額15萬元以上的造價咨詢、招標代理;

(三)單項合同金額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設備、材料采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相關的項目。

各區(含經濟功能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招標範圍為上述合同額的50%,鎮政府投資建設工程招標範圍為上述合同額的20%,造價咨詢、招標代理除外;多級政府* * *配合投資,按項目實施主體進行認定。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指定的強制檢驗、檢測、測繪等服務可以不進行招標。第九條凡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使用國有、集體資金或者國有、集體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以及列入國家和廣東省計劃的大中型或者重點基本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第十條應當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經市發展改革部門確認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規定報批後,市發展改革部門可以進行招標:

(壹)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二)國家安全部門和保密部門確定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適宜公開招標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條件限制的;

(四)部分使用國有和集體資金,且國有和集體資金不占控股或主導地位;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第十壹條應當招標的建設項目,經市發展改革部門確認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後,可以不招標:

(壹)市國家安全部門認定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市保密部門認定涉及國家秘密不適合招標的;

(二)暫停或延期施工後恢復施工,且中標人未發生變化的;

(三)企業或單位自建自用,且該企業或單位或其全資下屬企業或單位的資質等級符合自建要求;

(四)使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五)追加與主體工程不可分割的次要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且原中標人仍有承包能力的;

(六)未按規定程序進行兩次投標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