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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異地安置和異地搬遷的規定

法律解析:異地扶貧搬遷是扶貧移民搬遷工程的簡稱,由各級扶貧辦組織實施。“易地扶貧搬遷”是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的簡稱,由各級發展改革委組織實施。“異地扶貧搬遷”主要由中央政府投入,地方政府支持,國家和省共同實施。補貼對象為居住條件惡劣或生態環境脆弱地區的貧困戶。2009年前,整體搬遷和零星搬遷相結合。扶持標準為:每次搬遷1,000元,每戶5000元,即所謂的“1加5”補助政策。2009年開始實行集中搬遷,不再安排零星搬遷。國家扶貧工作重點縣每年會在全省安排兩個村。扶持標準為:搬遷每人3800元,每戶1萬元,貧困戶1萬元(點內農戶10%)。國家“易地扶貧搬遷”安居工程補助標準為:人均補助控制在1500至2500元,其中低保戶、貧困戶人均補助2500元。其他戶數以省發改委年度批復文件為準,由各縣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掌握。目前人均補助標準為2000到265438+萬元,基礎設施全部由國家投資。

法律依據:《十三五期間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方案》第四條請有關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會同扶貧、財政、國土資源、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 在研究編制“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規劃的基礎上,結合工作規劃中的相關新政策新要求,進壹步加強我省易地扶貧搬遷的統籌規劃。 請參照《XX省(區、市)易地扶貧搬遷“十三五”規劃參考綱要》和《XX省(區、市)易地扶貧搬遷“十三五”規劃時間表》,於2016 15前將本省“十三五”規劃建議稿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