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
第二條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活動,對住宅室內裝飾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內部裝修,是指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在房屋竣工驗收後,對房屋內部進行裝飾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住宅室內裝飾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