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裝修部分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房產,因此在離婚時要獲得補償,只會對殘值進行評估,而後取得相應補償,考慮到裝修部分會隨著時間推移而貶值,因而其獲得補償也極為有限。如果想要得到與購房款對等的補償,必須簽訂協議,將裝修款當做購房出資款來對待。但此類協議內容無法在購房合同中體現,男女雙方可另行起草,主要內容體現裝修款為購房出資款即可。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同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壹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同簽名或者夫妻壹方事後追認等***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同生活、***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什麽情況下財產屬於夫妻單壹方的
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的婚前財產;
2、壹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壹方的財產;
4、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