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四十壹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提供者向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
第九百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費標準和收取方式、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場所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提供者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公共服務承諾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