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對此有相應規定:
第七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並通過名單數據庫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方式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本法院和所轄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執行情況。
?擴展數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相關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該企業從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中去除。
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相關文書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壹制定。網絡交易違法失信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有關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更正,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更正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