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藥品和器械,並可根據情節處以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