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工期延誤的原因應當以雙方簽字認可的書面協議為準,由此確定雙方的責任。例如,在施工過程中,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工程內容,所有材料發生變化,相應的工程費、工期也要相應調整,此時需要簽訂《工程變更單》,作為竣工結算和順延工期的書面依據,應註意保存裝修合同文本、發票、收據、有關建築材料的留存、取樣,施工現場的拍照,防止口說無憑,造成糾紛。
采取清包工方式的,由於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裝修質量、工期的,裝修公司在發現後應當及時與定作人取得聯系,告知有關情況並采取補救措施,造成的返工、窩工費用由定作人承擔,工期也應相應順延。但是如果裝修公司在發現質量問題後沒有及時向定作人報告,造成後續更大的損失,裝修公司應當就擴大的損失部分承擔責任。
如果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由於裝修公司購買的施工材料等質量不合格延誤工期的,定作人可以直接向裝修公司追究由此產生的延期損失。裝修公司主張責任在於供應材料的廠商的,讓定作人自行向廠商追究責任的,理由不成立。因返工造成工程延期交付或因治理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每延遲壹日,按工程造價金額2%支付違約金,雙方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