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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改造承包給私人。業主是否應該對承包商的事故負責?

要解決車主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需要明確以下兩個問題:\x0d\ 1。業主與召集人的關系\x0d\業主與召集人形成合同關系的,發生傷害事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條規定:承包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x0d\根據這壹規定,壹旦可以確定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承包關系,就可以認定業主作為習慣,不應對承包商的員工在施工中受到的傷害承擔責任。\x0d\ II。定作方選擇錯誤\x0d\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也規定:但是,定作方有制作、指示、選擇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x0d\根據這壹規定,如果業主同意選擇無資質的隊伍是錯誤的,業主將對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受到的傷害承擔責任。否則,妳不用承擔責任。\x0d\建築法第十三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可以按照其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完成的施工業績劃分不同的資質等級,並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x0d\第十四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x0d\第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不適用建築法;\x0d\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x0d\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二層以上房屋的建設工程,必須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第二十三條規定,承擔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築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並按照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擔施工任務。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從事建築施工的個體工匠,除承接房屋修繕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資質審批手續。《農村建築工匠資格管理辦法》已於2004年7月2日被建設部廢止,《個體工匠資格行政審批規定》也已取消。\x0d\雖然《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承擔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設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但是“相應的施工資質”並沒有依據,因為“農民建造的低層住宅不適用建築法”。而第二十三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從事建築施工的個體工匠,除承擔房屋修繕外,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資質審批手續”的規定,也因為《農村建築工匠資格管理辦法》的廢止,而失去了對個體工匠資質要求的法律依據。\x0d\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對兩層及以上房屋的要求,可以作為建造兩層及以下(不含兩層)房屋是否需要資質的依據。\x0d\綜上所述,農村建設中二層以下(不含二層)的房屋不需要選擇有資質的施工隊伍,房屋所有人選擇無資質的隊伍施工也沒有過錯。\x0d\如果能夠確定雙方的締約關系,且業主在建設過程中沒有其他過錯,則不對施工人員在建設過程中受到的傷害承擔責任。